補齊會計法律: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應付的 3 大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遺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個人承包經營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補齊會計法律: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應付的 3 大法律責任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1.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有過錯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未滿服務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或者因勞動者嚴重違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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