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女子后,与女子发展成为情侣,是否构成犯罪?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卖淫嫖娼行为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构成行政违法,一经发现,将会面临最多15日以下拘留及最高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曾经有人呼吁将"卖淫嫖娼行为"合法化,理由在于不仅能够合法解决生理需求,还能更好的对卖淫者进行身体健康安全检查,也能减少QJ犯罪率。也有不少人反对"卖淫嫖娼行为"合法化,理由在于有悖我国公序良俗,而且可能导致更多的拐卖妇女犯罪。

男子强奸女子后,与女子发展成为情侣,是否构成犯罪?

卖淫嫖娼与QJ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愿。卖淫嫖娼系自愿行为,以给付财物为目的的交换;QJ行为是为了满足个人淫欲,在违背妇女意愿下实施的行为。而情侣之间自愿发生的性关系则属于合法行为,不受法律约束。

男子强奸女子后,与女子发展成为情侣,是否构成犯罪?

本文给大家介绍一则游走在犯罪与违法与合法之间的案例:

【案情简介】

甲女系大龄未婚女青年,某天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认识了乙男,双方闲聊几天后乙男邀请甲女共进晚餐,出于对乙男的好感,甲女欣然应邀。当天晚餐双方聊天十分愉快,甲女对乙男好感倍增。晚餐过后乙男开车送甲女回家,在回家路上,乙男在车上对甲女实施QJ行为。事后,甲女想要报警,乙男各种花言巧语哄骗安慰,并声称让甲女当其女朋友,甲女犹豫再三后,考虑到自己已经是大龄女青年,且乙男各方面条件都符合自己的择偶标准,遂同意不报警并当乙男的女朋友,乙男当场向甲女转账5200元,说是作为自己女朋友的福利

问题来了:乙男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构成QJ行为?还是卖淫嫖娼行为?还是合法行为?

男子强奸女子后,与女子发展成为情侣,是否构成犯罪?

【笔者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

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即QJ罪是违背妇女意愿而实施的行为。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年满14周岁以上),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QJ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QJ行为,就构成犯罪,至于是实施既遂或者未遂,都不影响犯罪行为的成立,只是影响量刑。

在本案中,乙男实施QJ行为时是违背甲女的意愿,在行为实施完毕之后,即QJ既遂,整个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而后甲女虽同意做乙男的女朋友,并表示不报警,这种受害者事后谅解的行为亦不能改变乙男先前行为的犯罪属性

甲女的谅解仅仅是作为乙男量刑的一个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乙男仍然构成QJ罪既遂,QJ罪并非告诉才处理案件,即便甲女表示放弃追究乙男的刑事责任,乙男仍然需要接受刑事制裁。

另外,如果甲女与乙男双方事先商量好以一定的金钱、财物、利益等进行交换,而发生的自愿性行为,这才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本案系事后补救行为,且实施犯罪行为时违背乙女意愿,因此,乙男的行为属于QJ无疑,而非卖淫嫖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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