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確定先後時間,保險金應如何繼承?

霍曉社律師——遺產繼承律師

1989年7月,宋志豪和於文靜登記結婚。次年10月生女宋夢嬌。1992年3月10日,宋志豪與於文靜經法院調解離婚並約定:“宋夢嬌隨宋志豪生活。1992年5月,於文靜與李大偉、朱春梅之子李志浩登記結婚。婚後,雙方未生育子女。李志浩與前妻所生之子李華宇隨李大偉、朱春梅共同生活。1993年3月7日晚6時許,李華宇在家中被周強、周棟槍擊死亡。次日零時許,李志浩與於文靜在同一房屋內被周強、周棟槍擊頭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李志浩與於文靜死亡後經清點遺產後發現:“李志浩在太平洋保險公司為其投保人身保險金人民幣12萬,受益人為於文靜。現宋夢的法定代理人認為該筆保險金應由宋夢繼承,但李大偉、朱春梅認為該筆保險金應由其法定繼承。雙方遂訴至法院要求分割該筆遺產。

本案的問題是該筆人身保險金究竟應該由宋夢繼承還是由李大偉與朱春梅二人繼承?

本案中,李志浩與於文靜在同一房屋內被他人槍殺,後經法院安排進行法院鑑定認為雖李志浩現被槍擊但與於文靜的間隔時間只有幾秒鐘,無法確認雙方的死亡先後時間。故根據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繼承人分別繼承。”本案中,李志浩與於文靜系相互有繼承關係且雙方都有繼承人,同時雙方的輩分相同且同時死亡故只能適用第三款規定,雙方不發生繼承。李志浩與於文靜同時死亡且不發生繼承。其次,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故推定於文靜先死亡,則該筆保險金的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即應由李大偉與朱春梅繼承。,宋夢無權繼承該筆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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