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Lai”人生錯覺之“坐牢就能抵債”

判刑=還款?

債務不多=法院無權處分?

別說,還真有人這樣認為

今天法官就跟大家說道說道

計某欠陶某貨款5萬餘元,陶某屢次催討無果後,於2019年6月向南潯法院起訴,經法官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計某每月向陶某還款5000元,但此後計某未履行。

此案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幹警每週數次通過電話、短信的方式聯繫被執行人計某,但計某既不接聽電話,也未回覆短信。

經查,計某名下有商品房一套,且在南潯菱湖鎮某村有兩處宅基地老房(非計某名下)可居住。2019年11月,執行幹警張貼騰房公告,又多次聯繫計某,依然未得到任何回應。

計某並非人間蒸發,也不存在手機出問題等情況,事實上,她一直與申請執行人的訴訟代理人短信往來密切。2019年12月,此案進入公安偵查階段,但計某並不配合,聲稱“不清楚、不知道、沒人聯繫我”。

近日,南潯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計某對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此案案情並不複雜,然而讓人詫異的是:計某僥倖地認為法院不會拍賣自己價值上百萬的房產來償還僅五萬元的債務,且計某更認為自己在獲刑後就無需再承擔還款義務!

敲黑板!法官有話說:

每個公民都必須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有權查控並處分被執行人名下財產,同時依法採取包括限制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拘留、罰款等強制執行措施,情節嚴重的可追究刑事責任,以此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即該罪名打擊的是“拒不履行”的行為,與被告人償清債務並非同一概念。被告人只要存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這一行為,即使案發後主動償清債務,也可能會被檢察機關以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提起公訴,但償還債務這一行為可作為法院量刑的參考。

此案中的被告人計某有還款能力,不存在執行不能的情況,但其仍然不履行還款義務,對執行幹警的多番聯繫不予理睬,還抱有“不會為五萬元欠款拍賣房子”“判刑就不用還錢”的錯誤想法。計某名下財產雖只有一套商品房,但其平時有其他住處,符合關於一處住房的執行規定,因而,在計某未通過其他途徑償清債務的情況下,法院將依法處分其唯一財產,即本案中的房產,以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對於計某拒不履行的行為,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以拒不執行裁定罪依法給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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