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157萬!特大“電捕魚”民事公益訴訟案今日宣判


賠償157萬!特大“電捕魚”民事公益訴訟案今日宣判


11月28日上午,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在江蘇高郵湖畔公開開庭審理揚州市人民檢察院訴高某某等10名被告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並當庭宣判。該案是農業農村部自2018年10月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打擊電魚活動專項執法行動中,執法部門發現的一起特大"電捕魚"違法案件。

午夜"電捕黑網"肆虐高郵、邵伯湖

2019年1至2月,高某某、談某某等人在明知高寶邵伯湖為禁漁期的情況下,商議在午夜時分駕駛3艘快艇使用電瓶、逆變器、電漁網等工具,採用30米長的拉網實施"電捕魚"8次,先後共10人參與策劃、開閘、電捕、販賣過程,並明確具體分工,合計捕獲鯉魚、鯽魚等漁獲物13140餘斤。

據快艇GPS軌跡路線圖顯示,非法電捕團隊多次進入高郵湖、邵伯湖內3處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非法捕撈的漁獲物中有10餘種不同魚類,高郵湖、邵伯湖漁業生態系統慘遭破壞。高郵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高某某等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為由,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如皋法院於當日判決高某某等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九個月至兩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飾隱瞞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一萬元;相關被告人退出違法所得並被沒收電捕魚作案工具。

揚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高某某等10名被告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律法規,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高某某等人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漁業資源損失及生態環境補償費用合計157萬餘元。

"電捕魚"造成的危害到底有多大

"電捕魚"是國家明令禁止的一種捕撈方式,採用"摩托艇拖拽電網"的方式實施"電捕魚"行為,對捕撈對象沒有選擇性,這種捕撈方式會直接導致電捕區域水生生物死亡,僥倖逃脫的魚類其生理功能會遭受不同程度損傷,運動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識別能力都會顯著降低,並極易導致不育,造成魚類遺傳特性發生變異,魚類資源逐漸衰竭甚至滅絕,從而嚴重威脅到人類生存環境的平衡。

"電捕魚"釋放的電流還會對魚類的餌料生物造成傷害,對浮游動植物和底棲生物有極高的致死作用,未捕撈上來的死魚沉至水底,腐爛後影響水質,造成水環境的次生汙染,進而導致整體水域"荒漠化"、"真空化"。

隨著"電捕魚"設備的不斷升級,輸出電壓甚至可達上千伏,除了嚴重危害到魚類的繁殖,更對人身安全構成極大的威脅,新聞報道中相關人員因"電捕魚"致死致傷的悲劇時有發生。

庭審中,檢察機關藉助多媒體證據展示系統,直觀展現本案8次實施"電捕魚"的行駛軌跡、手段方法等內容,全方位立體化呈現了此案"電捕魚"方式的惡劣性以及對江河湖泊造成的嚴重危害後果。

157萬賠償金究竟高不高

各方當事人圍繞庭前會議中合議庭確定的"電捕魚"行為對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數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如何承擔等爭議焦點,進行了充分辯論。

中國科學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員謝松光作為檢察機關申請的專家輔助人出庭作證,一一回應了法庭及各方當事人針對評估報告所提出的相關疑問。

該案電捕區域具有較強的區位敏感性,擁有多達5個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該案"電捕魚"團伙多次於夜間出入高郵湖大銀魚湖鱭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高郵湖河蜆秀麗白蝦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邵伯湖國家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3個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本案電捕行為導致這些保護區的經濟價值、遺傳育種價值或特殊生態保護和科研價值受到嚴重損害。

評估報告根據此案"電捕魚"危害估算出的157萬餘元的生態環境資源補償由5個部分組成。一是案涉"電捕魚"的漁獲物價值6.93萬元;二是電捕區域被電擊致死或傷害但未被捕撈上來的其它魚類損失價值10.19萬元;三是以上被損害魚類對種群繁殖的損失價值78.94元;四是電擊造成包括浮游動植物和底棲生物魚類餌料生物損害的補償價值56.382萬元,五是本案漁業損失價值的諮詢費用5萬元。綜上所述的違法成本相加高達157餘萬元,但高郵湖、邵伯湖生態環境因此遭到破壞的損失短期內不可挽回。

就地巡迴審判,敲響"電捕魚"違法警鐘

這是南京環境資源法庭開展就地巡迴審判的第二案,距離審判區域不到100米就是物產豐富美麗的高郵湖,庭審現場,省、市人大代表,農業農村部長江辦、黃河流域以南二十多個省級漁業、漁政機構負責人,及漁民代表合計200餘人現場旁聽庭審。交匯點通過庭審直播視頻連線,新聞客戶端、微博多平臺進行同步傳播,直播瀏覽量達50000餘次。

合議庭經評議後,綜合考慮本案"電捕魚"行為的多種特殊因素,法庭當庭判決高某某等10人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就其非法捕撈、買賣水產品造成漁業資源損失及生態破壞行為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判決高某某等8名共同實施非法電捕者,在其各自參與非法捕撈範圍內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鑑於無明確證據證明李某某系明知高某某等人採用電捕方式非法捕撈,判決利用工作之便違規開閘的李某某對直接漁業資源損失6.61萬元與非法捕撈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鑑於明知漁獲物系非法捕撈所得仍非法收購,判決收購者王某某對直接漁業資源損失3.95萬元與非法捕撈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上判決賠償的金額合計157萬餘元,該筆賠償款項將在論證後擬定方案用於高郵湖、邵伯湖地區生態資源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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