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傭工制,從均田制開始,自由傭工制,從兩稅法開始

作為我國古代傭工制度的雛形,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就有“賣庸而播耕”等僱傭勞動的記載。隨著歷朝歷代農業生產資料、土地公、私屬性的不斷變化,以小農經濟為基礎的勞動形態,也在發生著某種改變,尤其是以市場經濟為主的生產和交換逐漸滲透於傳統農業經濟之中,不僅使其呈現出一定的市場化屬性,更帶來了僱傭勞動的發展。

強制傭工制,從均田制開始,自由傭工制,從兩稅法開始

僱農是大唐僱傭勞動的最原始狀態

雖然這種僱傭勞動一直髮展得比較緩慢,且大多圍繞著僱農為主,但自唐代以來,古代社會所一直延續的僱傭勞動形態開始不斷髮生著新的變化。尤其是隨著唐代均田制的破敗和兩稅法的實施,建立在土地私有權和勞動力所有權基礎上的勞動形式,則由唐初時的徭役勞動慢慢向僱傭勞動所轉變,到了唐代中後期,民間僱傭勞動形態得到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並廣泛地出現於社會各個領域,成為社會勞動的主流形態。

1.均田制下的強制傭工制

唐代作為古代社會的歷史轉折期,正如陳寅恪所言,其“前期結束南北朝相承之舊局面,後期開啟趙宋以降之新局面”,因此李唐執政早期所施行的均田制,其實是對北魏均田法的繼承和發展。作為一種國有土地制度,均田制的實施是將國有土地按照一定的分配規則(田令)分給大唐百姓,這裡面既有對普通農戶的授田,也有對皇親國戚、權貴官僚、寺廟道觀的授田和賜田,同時也有前朝遺留下的私有土地,這些土地都根據律法被納入均田制的田籍中。

可作為一種公私兼有的土地制度,均田制原本應以自耕農為主,其主要的勞動形態也就是所謂的自我僱傭。但由於李唐政權在制度設計上的侷限性,其中還是存在著大量人為和國家干預的痕跡,也就是說,農戶在耕作分配土地的同時,還必須承擔著國家的賦役,就像與均田制所配套的租庸調製、府兵制等制度,這些賦役制度使得均田農戶本質上並沒有獲得完整的土地所有權,只是成為國家的永久佃農而已。

強制傭工制,從均田制開始,自由傭工制,從兩稅法開始

李唐所施行的均田制,是對北魏均田法的繼承

如果具體點來說,為了滿足大唐在農業、手工業和雜傜等方面勞動力的需求,李唐政權在均田制的基礎上,制定了一系列的徵役制度來保障充足的勞力資源,主要體現在三種形式上:(1)勞役制度,是由應役者本人親自服役;(2)“納資代役”,即役者出資,由政府僱人代役(也可以私人出資僱人代役的),這就是“庸”制;(3)“僱役”,政府出錢僱人代役,也稱為“和僱”。當然,“庸”制與“僱”制是不同的,“庸”是役者出資代役,而“僱”既可以是役者出資,也可以是政府出資。

就如《唐六典》中記載“凡賦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調,三曰役,四曰雜傜。課戶每丁租粟二石,其調隨鄉土所產綾、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二斤,皆書印焉。凡丁歲役二旬,無事則收其庸,每日三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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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調製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基礎的賦役制度

隨著強制徵役的實施,唐朝統治者也看到了這種制度的弊端,但為了滿足對勞動力資源的控制,擁有大量私有土地的士族及政府手工業工場、農場只能將勞役制度從徵役轉變為僱役,於是均田制下的僱傭勞動形態——“和僱”由此產生。

其實早在貞觀初年,大唐就已出現了僱役勞動,而“和僱”一經出現,就成為政府在徵役制度外獲得勞動力的一種有效手段,並將其積極施用於工部、少府監、將作監下的公共工程、官府手工業等方面,就如《貞觀政要》的記載:

“貞觀之初,頻年霜旱,畿內戶口,並就關外。攜負老幼,來往數千……頃年己來,疲於徭役,關中之人,勞弊尤甚;雜匠之徒,下日悉留和僱。”

雖然工匠、雜役能從僱傭中獲得一定的報酬,但這種僱傭關係,畢竟不是勞動關係裡真正意義上的僱傭契約關係,這種關係帶有明顯的“役”特徵。而這種“役”主要體現在報酬上,唐初政府規定僱傭工資統一為“日為絹三尺”,即每日工資報酬為三尺絹,這就給僱傭關係蒙上了寡頭壟斷的色彩,所以對於這些工匠、雜役來說,他們毫無討價還價的資格,只能接受來自市場的壓迫和強制。因此,唐代政權的“和僱”,既有“役”的強制性,又有市場交易的屬性,可以說是僱役制的初期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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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僱”出現

總的來說,唐代初期的傭工制度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礎之上的,它的演變也是伴隨均田制的變化而開始的。就如均田制推行以來,自耕戶除了地裡的耕作,還要承擔“役”和“雜傜”等勞役,但隨著制度的演變,“納資代役”開始出現,之後由於政府靠徵役根本無法滿足日益增加的勞力需求,於是僱役勞動形態隨之出現。所以,均田制下的傭工制度,主要表現為唐代初期的僱役勞動形態,而這種勞動形態與均田自耕農的“自僱”勞動及官府工場的“和僱”勞動共存著,並隨均田制的敗壞而發生變化。

2.兩稅法後的自由傭工制

唐代初期所施行的均田制並不是實際意義上的土地公有制,由於其在分田之初就是一種公私皆有的雙軌所有制,而在其推行過程中,公私產權此消彼長,土地私有規模逐漸超過了土地公有規模,土地也從禁止買賣,發展到競相買賣,直至兼併屢禁不止。於是在高宗、武周時期,一部分均田農戶就此破產逃亡,到了玄宗開元、天寶之際,均田制推行的制度基礎也就徹底崩潰了,而建立在均田制上的賦役制度更失去了存在的保障。

為了維持政權的穩定及土地、稅收制度的延續,公元780年,唐德宗不得不推出了兩稅法。兩稅法是指在夏、秋兩季,不再按人頭數徵稅和賦役,而以徵稅對象的總資產為依據進行徵稅。但此法一經推出,不僅造成了賦役稅制的改變和均田制的廢棄,更重要的是大唐政府直接承認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從而放棄了對土地和勞動資源的控制,把政府的工作重心放在財政稅收和國家機制平穩運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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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法成為唐代中後期主要的土地制度

兩相比較,均田制是一種對土地、勞力資源人為干預的結果,而兩稅法則使土地和勞動力資源能夠按照市場經濟的自然原則運行。至此唐代政府在失去了對土地直接控制的同時,也間接地放鬆了對百姓的管控,進而導致人、地新型關係的出現。雖然這種新型關係使百姓脫離了傳統徵役制度的束縛,獲得了處置自身勞力的自由,但由於均田制的敗壞和土地私有的確立,使得均田農戶喪失了自我耕作的土地和權力,最終淪為政府或地主的傭工。

其實唐代自耕農的流民化,往往與均田制的敗壞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早在高宗時期,土地兼併愈演愈烈,為了躲避稅賦和徭役,大量農戶開始脫離官府的控制,成為名副其實的逃戶,到了武后時期,均田農戶的破產化、僱農化、佃農化已然愈發嚴重了,這時為了生存的需要,一部分流民湧入城市,成為都市裡的“流庸”,而其餘留在農村的流民,只能投靠富庶田莊,充當佃客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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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自耕農的流民化

尤其是在李唐中後期,朝廷就曾規定“諸色丁匠如有情願納資課代役者,每月每人任納錢二千文。”在此期間,僱傭勞動在陸運、漕運等方面都有了進一步的發展,漸有蓬勃發展之勢。

當然除了政府層面的僱傭行為,唐代私人僱傭的種類也較為繁多,形態也更復雜。作為逃戶、流民組成的簡單僱農,既可以成為流動性的“流庸”,也可以成為固定的“寄住戶”或“寄莊戶”。根據僱傭關係,他們不僅要為僱主從事各種雜作,也要納定額賦稅,除此以外,一般農戶也可利用農閒時間,充當短期僱農或僱工,成為“日傭人”或“月傭人”,按日或按月領取工資。但隨著唐代僱傭制度的深入發展,除了私人手工業、“傭力負運”等商業、運輸業下的僱傭勞動變得日益繁盛外,在市場經濟的推動下,如私人僱役、傭僕、僱書手、僱乳母等多類別的私人僱傭也如雨後春筍般生長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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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僱傭經濟得到蓬勃發展

可以說,自唐武周後,一方面由於土地私有的不斷惡化,既而造成土地的集中和財富的集聚;另一方面,土地的過度兼併使得多數均田農戶失去土地的所有權,成為只有勞動力所有權的流民,而這些流民為了生存,不得不受僱於人,成為具有流動性質的“流庸”、固定的“寄住戶”、“寄莊戶”以及短期的日傭、月傭。直至安史之亂後,隨著均田制的破敗、兩稅法的施行,再加上土地私有權的確立,又進一步推動了唐代僱傭經濟的發展,除此以外,古代勞動市場“傭作坊”的出現以及奴婢制度的消亡,更使得在私有產權和市場經濟下的僱傭傭工製成了主要的勞動形態,並日益普遍化了。

3.唐代傭工制下的城市化進程

在中國歷史上,“城”與“市”其實是產生於不同歷史時期的兩種不同事物。“城”指的是以保護居民為主的具有防衛屬性的空間場所,而“市”則是指商品百貨的交易場所,所以起初這二者之間並沒有實際意義上的包含關係。直到唐代中期,城市逐步發展到“城中必有市”的階段,至此唐代城市不僅具有政治軍事功能,還具有一定的經濟職能。可要說起唐代城市的經濟職能,其最開始則起源於東漢時的坊市制度,

隨著唐代經濟的發展和繁榮,唐中期以後,城市規劃漸漸打破之前封閉的管理狀態,進入了“城區即市區”的發展階段。與此同時,城市之外的郊區市場、農村市場也開始發展壯大起來,並與中心城市聯結形成了全國性的市場網絡。

可以說,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最開始都是一種聚集性的狀態,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鄉村可能向城市轉變形成城市化,反之,形成鄉村化。然而在太宗、高宗時期,唐代社會到了一個新的轉型期,城市中的流民逐漸成為大唐所要面對的主要問題,但之後由於安史之亂的戰亂影響,不僅使得北方的大量人口急速銳減,或死於戰亂,或避亂而逃往南方,更讓北方農村遭到了極大的破壞,農田、農戶遭到毀滅性打擊。相比之下,南方地區人口則得到相對增長,經濟得到日益發展,大部分地區或因土地制度轉變,或因經濟利益的吸引,再加上由於城市生產力水平和傭工收入遠高於農村地區,這就誘使大量農戶湧入城市尋求出路,不僅使得南、北雙方社會經濟結構發生實質性轉變,更推動了唐代的城市化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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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改變了南、北雙方的社會經濟結構

於是隨著城市人口的增加,唐代城市居民的分工結構也發生著變化。由於古代城市最初是為了政治和軍事而服務的,所以每個城市之中都聚集了大量的政府官員、押衙隨從,這些都成為城市居民原始的組成部分。而當城市被賦予更多的商業化色彩後,大量的工商業者慢慢融入到城市的進程中,成了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尤其是在唐中葉,官營手工業佔據了城市商業的主導地位,大批來自農村的農戶、流民加入到少府監、軍器監、將作監等官營工廠工作。直到唐代中後期,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使得民營工商業者大量出現,而佔據人數優勢的小商小販更是成為其中的重要組成,不僅如此,這些小商小販的存在也滿足了市場生產和消費多樣化的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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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城市化的發展也受到僱傭經濟的影響

這樣看來,唐代傭工制度既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也是推進唐代城市化進程的催化劑。事實上傭工制度依託唐代城市中出現較早的“傭作坊”和“庸保處”等僱傭勞力市場,吸引了大量流民、浮客等傭作者,使他們能夠在城市中謀生就業,得以生存。而隨著大量農戶、流民脫離農村,成為城市化的一員,這不僅改變了城市人口數量和人口結構,同時也滿足了城市市場對各類勞動力的需求,除此以外,唐代城市人口的增加,更直接促進了唐代城市僱傭勞動人口數量的絕對增加,其與鄉村剩餘的僱傭勞動人口共同構成了社會僱傭勞動者階層,而這種由此產生出的僱傭勞動生產方式又深深影響著唐代都市化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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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式各樣的僱傭形態在城市中生根發芽

總而言之,大唐作為中國封建歷史中社會發展的高峰之一,其各項制度往往是對前朝制度的完善和發展,而從戰國時期就延續下來的僱傭勞動也不例外。事實上,僱傭勞動的發展作為一種進步的歷史現象,其隨著唐代前期均田制的施行到唐中期的敗壞,使得與之相對應的一系列制度都發生了變化,緊接著代之而起的兩稅法確認了土地私有的合法化,這也讓大量農戶從此失去了土地資源,進而紛紛湧入城市受僱謀生,僱傭制度也就成了此時主要的勞動形態。至此,傭工制度由唐初時的強制徭役向僱役發生著轉變,尤其是民間僱傭勞動形態得到長足的發展和完善,並隨著商業經濟的發展,儼然已經成為社會的主導形態,更為唐代的城市化進程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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