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檢察院發佈非法集資犯罪典型案例

金融安全關係國家安全,金融犯罪是誘發金融風險的重要因素之一。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工作,2019年6月27日高檢院向中央有關部門發送了“三號檢察建議”(高檢建【2019】1號)。

當前金融違法犯罪特別是涉眾型金融犯罪,仍處於高發態勢,犯罪手段不斷翻新,隱蔽性、欺騙性增強,涉案金額、人數攀升,對金融安全、社會穩定構成嚴重威脅。

畢節市檢察機關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委、最高檢決策部署,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嚴格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犯罪行為,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堅持“打防管控宣”同步推進,加大打擊整治和追贓挽損等工作力度,守護好老百姓的看病錢、養老錢和上學錢。

經畢節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畢節市人民檢察院向全市檢察機關征集,認真組織整理出“梁某某等人集資詐騙案、趙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等8個典型案例,現予以公佈。

畢節市檢察機關

依法辦理非法集資犯罪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梁某某等人集資詐騙案

【基本案情】

梁某某,廣東南雄縣人,系貴州省廣東商會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廣公司”)法定代表人。

貴廣公司無任何資金,未開展任何經營活動,梁某某以建立大方雨衝陶瓷工業基地項目為由,組織以王某某、吳某某等人為成員的招商部向全國各地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資金,集資戶的投資額分為1.2萬、3.2萬、9.2萬三個檔次,上不封頂,分紅比例為月息2%、4%、6%,每月二次分紅,一年還本;介紹他人集資的,介紹人按被介紹人集資金額的10% 獲取提成;實行七級分紅逐級提成法,介紹人如果自己向公司投有資金的,除享有10%的介紹提成外,每月按被介紹人分紅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紅利,提至第七層。具體為:第一層的提成比例為被介紹人分紅額的20%,第二層提成比例為被介紹人分紅額的15%,第三層至第七層的提成比例為被介紹人分紅額的 10%。2009年5 、6月份,隨著集資金額的增多,梁某某與招商部研究決定,將投資額調整為每股最低10萬元,上不封頂,分紅率月息6%,每月二次分紅。

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貴廣公司集資款收入實際金額為1.41億。梁某某將其中533萬元購買了輝騰、悍馬、別克等八輛高檔汽車,用130萬元購買貴陽房屋,用470萬元購買無經營權項目,用250萬元送給他人;招商部王某某、吳某某等人將各自分得的100-200萬元用於個人消費或償還債務,用於項目建設的資金僅為730萬元。案發時尚有3892萬元未能歸還。

2009年10月3日畢節市公安局以梁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2009年11月11日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8日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畢節分院批准逮捕,捕後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協助公安機關收集、固定、完善證據,檢察機關認為梁某某等人更符合集資詐騙罪特徵,2010年11月4日檢察機關以集資詐騙罪對梁某某等15人提起公訴,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案件定性,判處梁某某、王某某等人死緩、無期徒刑等不同刑罰。

2019年9月批捕在逃十年之久的招商部成員葉某某在深圳市羅湖區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9年12月13日畢節市公安局以葉某某涉嫌集資詐騙罪移送畢節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典型意義】

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正確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關鍵。行為人將所吸收資金大部分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供其個人肆意揮霍,歸還本息主要通過借新還舊來實現,造成數額巨大的募集資金無法返還的,可以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本案中,梁某某僅將5%的集資款用於項目建設,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檢察機關更換罪名精確起訴,同時協助公安機關最大限度追贓挽損,維護社會穩定,確保辦案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檢察官告誡犯罪分子,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以身試法者,終將難逃法律的制裁。

案例二

張某某集資詐騙案

【基本案情】

張某某,女,本科文化,系威寧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職工。

2011年以來,張某某結識祖某某(因另案服刑),參與祖某某組織的“榨會”活動,後陸續以做工程、虛假房產抵押等為名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威寧及周邊縣市多名集資參與人陸續借款。在集資參與人向其主張債權時,張某某採用以舊換新寫借條、承諾還款等方式逃避清償債務。張某某騙取集資參與人資金共計2990多萬元。

2012年9月14日威寧縣公安局以涉嫌集資詐騙罪對張某某立案偵查,2018年9月27日威寧縣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批准逮捕,2019年5月9日威寧縣檢察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對張某某提起公訴。

【典型意義】

集資詐騙案件中,犯罪主體對於涉案款物是否有非法佔有目的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要點之一。在本案中,張某某明知自己沒有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能力,還通過虛構工程、承諾高額返本付息等方式騙取集資款,拆東牆補西牆,向威寧及周邊縣市多名集資參與人陸續借款。在集資參與人向其主張債權時,張某某採用以舊換新寫借條、承諾還款等方式逃避清償債務,事後將集資資金用於個人開銷、返還部分利息等,更有大量資金的去向無法查清。因此從證據材料中可以推定張某某從未想要履行其債務,僅僅是將集資款項用於滿足個人慾望,主觀上具在非法佔有目的。

本案中,張某某集資詐騙的涉案對象多達51人,說明生活中仍有大部分人因貪圖高利參與集資,未意識到所謂高利是集資犯罪分子設計的誘餌。廣大人民群眾應增強防範意識,提高警惕,理性投資,防止上當受騙。

案例三

儲某某集資詐騙案

【基本案情】

儲某某,浙江省寧波市寧海縣人,系畢節市興源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5月畢節市興源投資公司在七星關區註冊成立,2017年6月儲某某從原股東處通過股份轉讓獲得該公司,並作了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變更登記,租用畢節市七星關城區傾城時尚廣場A區2樓30號商鋪作為辦公地點。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間,該公司在未經有關金融主管部門依法批准的情況下,採取發放宣傳單、在公交車上打廣告、召開推介會等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宣傳,虛構公司旗下有7個經濟實體,承諾以15%至22.5%的年利率作為回報,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900餘萬元,其中約300萬元用於赫章縣結構鄉覆盆子種植項目,少量款項用於支付集資利息,其餘款項用途不清、無法返還。經鑑定,畢節市興源投資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43萬元,扣除非法集資已退還36萬元後,餘款900多萬元尚未歸還。

2018年6月24日金融辦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2018年7月3日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區分局以儲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2018年8月8日七星關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26日七星關區人民檢察院以集資詐騙罪對儲某某提起公訴,2020年3月11日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儲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成功有效辦理,說明在處非辦的領導下政府部門與司法機關認真做好“兩法銜接”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加大協調配合力度,形成打擊合力,擠壓非法集資的生存空間。

司法實踐中,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分難題,在於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檢察機關秉持客觀公正立場,既不片面聽信行為人辯解,也不隨意客觀歸罪,而是綜合全案事實和證據,對公安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和罪名依法審查,提出有針對性的補證意見。通過個案辦理依法追訴犯罪,確保不枉不縱,履行刑事訴訟主導責任。

案例四

趙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7月份,趙某某、金某某設立雲南洪利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簡稱“洪利集團”),趙某某任董事長,金某某任副董事長。對外宣稱洪利集團下設有貴州沐丞康養老服務有限公司、上海沐丞實業有限公司、安順市沐丞夕陽紅養老項目投資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

貴州沐丞康養老服務有限公司在貴陽設立凱賓斯基分部、大營坡分部,在黎平、興義、清鎮、都勻、六盤水等地設立分公司;上海沐丞實業有限公司在遵義、安順、畢節、阜陽等地設立分公司。

金某某在貴州沐丞實業有限公司佔股10%,是該公司副董事長;在上海沐丞實業有限公司佔股5%,系公司監事;阮某某是貴州沐丞康養老服務有限公司策劃部經理,根據趙某某提供的資料,負責將雲南利寶公司、貴州沐丞康養老服務有限公司、上海沐丞實業有限公司、安順夕陽紅養老服務有限公司、昆明金殿養老服務有限公司、山語院等眾多公司整合後統一進行包裝,製作宣傳資料,對外宣傳洪利集團,培訓學員吸收資金;李某某是洪利集團講師,負責向投資人宣傳洪利集團的實力,讓投資人放心投錢到洪利集團。張某某是洪利集團財務總監,負責洪利集團直屬公司的工資、辦公費用、中介費用、廣告費等支出審核;蘇某某是洪利集團執行董事,負責管理金海雪山酒店,協調政企關係,接待酒店參觀人員,以及陪同趙某某跑業務、找關係,出席分公司年會。

截至案發,貴州沐丞康養老服務有限公司、上海沐丞實業有限公司、安順夕陽紅養老服務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共向2600餘人吸收資金約1.2億元,造成集資參與人損失1億餘元。

2019年3月12日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區分局立案偵查,2019年12月27日七星關區人民檢察院以趙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

【典型意義】

非法集資的犯罪主體,多借助公司、集團名義實施,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非法吸收資金,吸收的資金由組織者用於還本付息,公司活動主要以非法集資為主,此類犯罪不應作單位犯罪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單位犯罪的認定問題”規定,個人為進行非法集資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單位設立後,以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對單位中組織、策劃、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人員應當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檢察機關對事實進行嚴格審查,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直接揭開了“公司面紗”,認定為個人犯罪。

該案涉案金額特別巨大、集資參與人眾多、犯罪地遍佈各地,且大部分集資金額均未追回。此案發生的原因,在於部分投資人危機意識不強,容易被不法分子虛構的高息回報所誘惑。即便有所認識,又存在僥倖心理,認為自己不會是最後的接盤人,或者極度自信,有撈一把就跑的心理。檢察官提示,投資人必須要提高警惕,在高息誘惑面前保持理性,審慎投資,控制投資風險;一旦發現自身可能捲入非法集資行為,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五

楊某某、鄭某某等五人非法吸收

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鄭某甲曾系金沙縣新化煤廠職工,其在煤廠關閉後得到賠償款,並用於高利息放貸,在獲得高額回報後,其欲通過註冊相關公司,借公司之名獲取更大利益。

2012年3月通過他人在貴陽市註冊成立了貴州天沅鑫投資有限公司,拿到該公司營業執照後回到金沙,與被告人鄭某乙、楊某某、何某某、付某某在金沙設立分公司,並租用金沙縣鼓場街道(原城關鎮)河濱路17號門面掛牌營業。五人通過親戚朋友口口相傳、同時也通過門面對外接待介紹公司業務,主推公司向外借款,月利率為2%,可隨時取回本金,同時公司向企業、個人放貸,月利率為5%,手續簡便。因該公司不具備銀行金融性質的借貸能力,且管理混亂,放貸款多數未能收回,導致各被告人未能如期支付各集資參與人的利息及本金,公司從2012年4月至2015年10月期間,共吸收存款2900多萬元,涉及借款人數135戶,案發時尚有本金2100多萬元未還。

2016年5月13日金沙縣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楊某某、鄭某甲等五人立案偵查,2017年11月3日金沙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於2018年5月28日提起公訴,2019年7月19日金沙縣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鄭某甲、楊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六個月、四年等不同刑期,五人均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年代久遠,涉及人數眾多,賬目混亂,需要大量辦案時間和辦案警力。檢察機關首先與公安機關進行深入溝通,對該案的行為進行了初步定性,然後根據定性制定了詳細的補查提綱,從書證的提煉,證人證言的收集和歸類,相關人員口供的固定,鑑定意見的方向等提出建議。公安偵查人員根據檢察機關的補查提綱,將相關通告發向全縣各鄉鎮,全面收集該案相關證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案件提起公訴後,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召開庭前會議,得到了法院的認同,庭前會議就該案的程序性問題和大部分書證達成了共識,節省了庭審時間,切實提高了辦案質量和效率。

案件辦理期間,集資參與人多次到檢察機關來訪詢問,多數系年老體弱者,其中不乏為了拿回投資自殘自傷者。檢察機關充分考慮地方實際經濟情形,耐心細緻的做好集資參與人的思想工作,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未發生惡性上訪事件。

案例六

李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大方縣人,於2009年4月份登記註冊大方縣某某養殖場,系該養殖場法定代表人。

2011年至2015年期間,李某某以擴大養殖規模,需要資金週轉為由,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宣傳,以1%至5%、甚至10%的月息,向唐某某、楊某某等30餘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39.05萬元,李某某於2015年12月份逃離大方,2017年3月被抓獲歸案。截止歸案時,尚欠本金680萬元及利息未歸還。

2016年1月18日大方縣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2017年3月21日大方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8月14日提起公訴,2017年12月27日大方縣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涉案金額大、涉案人數多,集資參與人代表及部分家屬,多次到大方縣人民檢察院反映案件情況且情緒激動,辦案人員均熱心接待並耐心傾聽,讓來訪集資參與人充分表達訴求,並根據案件情況及辦案程序進行釋法說理。本案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後,大方縣人民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查封犯罪嫌疑人房產,公安機關採納建議,依法查封並完善相關程序,充分保障集資參與人債權的實現。

案例七

肖某、張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肖某,納雍縣人,專科文化,系納雍縣遠誠汽貿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張某某,納雍縣人,系肖某之妻,納雍縣遠誠汽貿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監事。

2017年至2018年期間,肖某、張某某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以納雍縣遠誠汽貿有限責任公司為依託,通過發送手機短信、在微信朋友圈發佈消息、在公司門面打廣告橫幅、組織車展活動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以低價銷售車輛為誘餌,吸引購車客戶前來該公司購車。在雙方進行購車交易時,肖某、張某某以市價6-7折甚至5折的價格出售新車,承諾代付車輛入戶的一切稅費,讓客戶提供身份證、駕駛證、銀行卡等資料以借款人身份,與相關公司或銀行等簽訂貸款合同,扣除中介費用後貸出款項直接轉入肖某或張某某的個人賬戶。二人以上述方式將40輛不同品牌、類型的車輛出售給40名購車客戶,二人將貸出款項挪作他用,後資金鍊斷裂,無法償還剩餘貸款被購車客戶控告致案發。經鑑定,肖某、張某某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510多萬元。

2018年11月13日納雍縣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肖某、張某某二人立案偵查,2019年12月2日納雍縣人民檢察院以肖某、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納雍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的經驗及做法:一是嚴把證據標準,提高辦案質量。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準確把握金融法律政策,正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綜合全案證據,準確適用法律規定;二是積極推動追贓挽損工作,對本案中涉案財物,監督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依法追繳、處置等相關工作,最大限度減少集資參與人的損失;三是認真開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工作,對集資參與人做好釋法說理,疏導穩控工作,防止群體性上訪事件的發生,確保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八

舒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舒某某系黔西縣人,2010年至2015年底,舒某某以投資黔西縣三合百貨批發生意資金週轉為由,以1.5%至3%不等的高額月息,採取口口相傳的方式在黔西縣範圍內向湯某某、郝某某、吳某、張某某等26人以借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眾資金人民幣302.1萬元,其間支付利息88萬餘元,償還本金14.5萬元,尚有本金287.6萬元未退賠。

2017年12月11日,舒某某在遵義市綏陽縣被公安機關抓獲,該案由黔西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18年12月6日,黔西縣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舒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典型意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給人民群眾造成鉅額財產損失。此類案件涉案金額巨大,受害人員範圍廣,處置不當,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給社會的穩定造成影響。此案的查辦,及時遏止了舒某某繼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避免讓更多人上當受騙。檢察官提示,參與非法集資存在巨大風險,不僅不能收到預期效果,反而會血本無歸,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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