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地鐵競得6個車輛段上蓋項目的"祕訣"(下):出讓條件設置

2017年12月至2019年底,廣州市已成功出讓6個廣州地鐵車輛段(停車場)上蓋項目,總佔地面積153.64公頃,計容建築面積325萬㎡。全部車輛段(停車場)競得人均為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佔2019年住宅用地(含商住用地)規劃建築面積的30%。土地出讓金430億元,佔2019年住宅用地(含商住用地)土地出讓金的32%。

從土地出讓公告的出讓條件來看,許多條款的設置與地鐵運營經驗、地鐵車輛段工程建設、運營安全等密切相關,提高了土地競買的門檻,從而使廣州地鐵集團能夠順利競得土地,這就是廣州地鐵集團順利競得廣州地鐵車輛段(停車場)上蓋項目的"秘訣"。


出讓條件設置解析:


1.第一條:

具體條款:競買人須具有10年以上地鐵線網(地鐵線網是指3條或以上地鐵線路)建設、運營、管理經驗,在網上報名時須同步上傳公司註冊所在地地級市或以上政府的建設或運營主管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材料;且該競買人(或其全資子公司)須具有地鐵上蓋物業(指位於地鐵站點主體結構正上方,且結構相連的物業)開發經驗。

設置該條款的項目:全部車輛段(停車場)項目。官湖車輛段、陳頭崗停車場、蘿崗車輛段、白雲湖車輛段、鎮龍車輛段、水西停車場。

解析:重要的排他性條款,可以排除大部分潛在競爭者。在國內,符合該條款的企業主要是多個大城市的軌道公司/地鐵公司,而在廣東省內目前就只有廣州地鐵集團和深圳地鐵集團。


2.第二條:

具體條款:為確保地鐵建設安全,競買人3年內(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今)作為建設單位所負責的地鐵建設項目沒有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的較大或以上安全事故,且沒有因較大或以上安全事故被省級或以上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及各省相關規定實行掛牌督辦,競買人在網上報名時須同步上傳公司註冊所在地地級市或以上政府的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材料。

設置該條款的項目:官湖車輛段。

解析:該條款具有一定的限定作用,但是有其他條款的限制後,競爭者已寥寥無幾,該條款反而有可能對廣州地鐵集團產生限制。因此除了首宗地鐵車輛段外,其他車輛段(停車場)的出讓條件均刪除該條款。


3.第三條:

具體條款:競買人須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ISO9000)。

設置該條款的項目:官湖車輛段、陳頭崗停車場、蘿崗車輛段、白雲湖車輛段。

解析:該條款有一定限定作用,但非重要條款,2019年12月出讓的兩個項目刪除了該條款。


4.第四條:

具體條款:競得人在簽署土地成交確認書之日起30日內與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就蓋下站場的保護及上蓋工程的設計與建設、安全保障、交通疏導、施工組織、物業管理等簽訂建設管理合作協議,競得人逾期未簽訂協議的,出讓人單方解除土地出讓合同。

設置該條款的項目:全部車輛段(停車場)項目。官湖車輛段、陳頭崗停車場、蘿崗車輛段、白雲湖車輛段、鎮龍車輛段、水西停車場。

解析:該條款是重要條款。非廣州地鐵集團在該條款的執行上可能存在較大的時間不確定性,而"限定30日內簽訂協議,逾期解除土地出讓合同"可讓潛在的競爭者望而卻步。


5.第五條:

具體條款:競得人在報審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建築工程設計方案前,應按照《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會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方案和應急預案。競得人在動工建設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方案報廣州地鐵**車輛段運營中心審查同意。

設置該條款的項目:全部車輛段(停車場)項目。官湖車輛段、陳頭崗停車場、蘿崗車輛段、白雲湖車輛段、鎮龍車輛段、水西停車場。

解析:該條款是重要條款。軌道交通的運營,安全是第一要素,為確保安全,需要"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方案和應急預案。"並報車輛段運營中心審查同意。眾所周知,地鐵的運營單位是地鐵公司,車輛段運營中心也由地鐵公司主導。該條款對非地鐵公司競得車輛段(停車場)上蓋項目也能產生一定的阻礙。


6.第六條:

具體條款:競得人須配合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辦理車輛段蓋下站場用地有關國土規劃、開發建設手續,否則出讓人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地塊。

設置該條款的項目:官湖車輛段、蘿崗車輛段、白雲湖車輛段。

解析:該條款主要作用是保障廣州地鐵集團對蓋下車輛段(停車場)的建設。


7.第七條:

具體條款:地塊出讓後權屬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通行,以保障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蓋上和蓋下的建築使用和設備設施維護。

設置該條款的項目:陳頭崗停車場、蘿崗車輛段、白雲湖車輛段、鎮龍車輛段、水西停車場。

解析:該條款主要作用是保障廣州地鐵集團對蓋下車輛段(停車場)的使用、維護。


8.第八條:

具體條款:競得人須按規劃要求配建地塊內的中小學、幼兒園、變電站等公共設施,配建道路等,建成驗收合格後按規定無償移交政府有關部門。

設置該條款的項目:官湖車輛段、陳頭崗停車場、蘿崗車輛段、白雲湖車輛段、水西停車場。

解析:有配建物業的普通條款。


9.第九條:

具體條款:競得人須在**區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辦理工商註冊登記。

設置該條款的項目:全部車輛段(停車場)項目。官湖車輛段、陳頭崗停車場、蘿崗車輛段、白雲湖車輛段、鎮龍車輛段、水西停車場。

解析:普通條款。


10.第十條:

具體條款:競得人須配建停車場蓋板(含U型槽)及部分蓋外單體地鐵設施(包括辦公及配套後勤樓、門衛、垃圾存放點和地鐵主變電站及牽引所)。競得人須完成建設驗收合格後無償移交給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

競得人須就配建工程的平面佈局及設計方案報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審查同意。若競得人就配建工程委託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建設的,須雙方達成一致,並簽訂建設委託協議。

設置該條款的項目:陳頭崗停車場。

解析:已出讓的車輛段(停車場)上蓋項目中,僅陳頭崗車輛段項目配建蓋板,在出讓條件上、蓋板配建過程中,與廣州地鐵集團有更多的交集。


11.第十一條:

具體條款:不接受聯合競買。

設置該條款的項目:官湖車輛段。

解析:車輛段(停車場)上蓋項目的土地出讓金總額一般較高,該條款提高了項目的購買門檻。有前面多條重要條款的限制後,該條款的作用有限。因此除了首宗地鐵車輛段外,其他車輛段(停車場)的出讓條件均刪除該條款。


從上述廣州地鐵車輛段(停車場)上蓋項目的土地出讓條件中可以看出,第一、四、五條款為重要條款,是廣州地鐵集團順利競得廣州地鐵車輛段(停車場)上蓋項目的"秘訣"。條款主要內容是:①競買人須具有一定年限地鐵線網建設、運營、管理經驗,並且具有地鐵上蓋物業開發經驗;②基於安全及蓋上蓋下工程設計、建設銜接等,需要與廣州地鐵集團簽訂建設管理合作協議;③須會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方案和應急預案,在動工建設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方案報廣州地鐵**車輛段運營中心審查同意。


三、出讓條件演變特徵

兩年時間,經歷四批六宗廣州地鐵車輛段(停車場)上蓋項目的出讓,出讓條件的設置演變得更簡潔、更具代表性。2017年12月出讓的首宗地鐵車輛段——官湖車輛段及上蓋地塊,出讓條件有11條;而到了2019年12月出讓的鎮龍車輛段地塊,出讓條件減少至6條,對潛在競爭者限制作用不大或者可能對廣州地鐵集團存在限制性的條款均已刪除。

在與軌道交通相關的用地出讓條件設置中,多不如精,化繁為簡、直擊要害才能更大程度保障土地的順利獲取。


官湖車輛段及上蓋地塊土地出讓條件(2017年12月)

廣州地鐵競得6個車輛段上蓋項目的

鎮龍車輛段地塊土地出讓條件(2019年12月)

廣州地鐵競得6個車輛段上蓋項目的


廣州地鐵競得6個車輛段上蓋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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