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業不繳納社保終止勞動關係需支付經濟補償


最新!企業不繳納社保終止勞動關係需支付經濟補償

要點:《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賦予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享有對勞動關係的終止權,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由於繳費年限達不到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終止與他們的勞動關係。但終止勞動關係時,為保障已達退休年齡又無生活來源的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水平,應按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向他們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新!企業不繳納社保終止勞動關係需支付經濟補償

  • 判例: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豫民申521號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馮金香,女,1965年8月20日生,漢族,住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南陽紡織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陽新能源經濟技術開發區天冠大道中段。

再審申請人馮金香因與被申請人南陽紡織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紡織集團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民終54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馮金香申請再審稱,一、提供新證據,門崗出入證、工作服等證據,證明馮金香系2000年到紡織集團公司工作。二、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他字第6號關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終止的確定標準問題答覆,關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終止,應以勞動者是否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為標準。

馮金香與紡織集團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紡織集團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規定,向馮金香支付經濟補償金。馮金香被違法解除勞動關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應按照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補償標準的二倍向馮金香支付經濟賠償金。綜上,馮金香對本案申請再審。

紡織集團公司辯稱,馮金香2015年達到退休年齡,紡織集團公司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和其終止勞動關係。經馮金香要求,2016年1月1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履行到2017年7月社保局通知超齡人員不再繳納社保,與馮金香終止了勞動關係。根據紡織集團公司職工工資表顯示馮金香的工齡從2006年開始。對經濟補償金問題,馮金香在20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紡織集團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不應當享有經濟補償金。請求駁回馮金香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雖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賦予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享有對勞動關係的終止權,但該終止權的行使,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與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形成的勞動關係,在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就自動終止。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由於繳費年限達不到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終止與他們的勞動關係。但終止勞動關係時,為保障已達退休年齡又無生活來源的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水平,應按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向他們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中,馮金香與紡織集團公司簽訂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17年7月因社保局通知超齡人員不再繳納社保,紡織集團公司與馮金香終止了勞動關係。馮金香雖達到退休年齡,但因繳費年限不足,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紡織集團公司應向馮金香支付經濟補償金。原審法院認定達到退休年齡後任何一方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再享有勞動合同法上的相關權利,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馮金香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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