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o百度翻譯為:生動的;活潑的;充滿活力的,而vivo也和追求樂趣、充滿活力、年輕時尚的群體一起打造擁有卓越外觀、專業級音質、極致影像、愉悅體驗的智能產品,並將敢於追求極致、持續創造驚喜作為vivo的堅定追求。
隨著品牌產品的豐富多樣,黑科技也是層出不窮,9月16日vivo在上海舉辦的新品發佈會上,除了讓廣大5G用戶期待多時的一體化無界瀑布屏,視覺左右無邊;6400萬超高像素,配合驍龍855 Plus強大AI算法d的頂級旗艦手機——NEX 3 5G,還有另外一款讓無數數碼愛好者為之雀躍,滿是黑科技的vivo TWS Earphone真無線藍牙耳機。
據瞭解,早在2017年,VIVO就在國內外成立數十個研發中心。今年年初,VIVO還宣佈將在2019年的手機研發中投入超過100億的資金,以用來讓VIVO能夠再接再厲。
在商標保護方面,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也同樣沒落下。經商標網查詢得知,截至目前,維沃公司名下共有4080件商標,包含“VIVO”、“IQOO”、“小 V”、“XPLAY”、“VCAMERA”、“藍胖小V”、“V.FRIENDS”等商標,涵括多個類別,且大部分已註冊成功。
第27406370號“VIVO”商標被駁回
雖然有4000多件商標的保駕護航,但是成功路上總少不了點“絆腳石”,據商標評審委員會網站發佈的決定文書顯示:第27406370號“VIVO”商標被駁回了!理由是:與第7511955號“VIVO”商標構成近似。
這枚商標是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於2017年11月10日申請註冊的第27406370號“VIVO”商標,核定使用範圍為第17類的“非金屬軟管; 絕緣、隔熱、隔音用材料; 密封環; 橡膠榔頭; 乳膠(天然膠); 防水包裝物; 封拉線(捲菸); 非包裝用塑料膜; 防汙染的浮動障礙物; 生橡膠或半成品橡膠; 塑料板”等商品。
第27406370號“VIVO”商標
隨後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向商評委提出複審,主要理由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511955號“VIVO”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宣傳與使用,已與申請人形成一一對應關係,不會導致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引證商標已被提出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請求對申請商標複審商品予以初步審定。
第7511955號“VIVO”商標
根據中國商標網數據,引證商標由上海維沃化工有限公司於2009年7月1日申請註冊,於2010年10月14日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17類的“變壓器用絕緣油; 墊片(密封墊); 合成樹脂(半成品); 合成橡膠; 絕緣材料; 絕緣塗料; 絕緣油; 密封環; 人造樹脂(半成品); 生橡膠或半成品橡膠; 橡膠減震緩衝器”商品上。
然而,遺憾的是,複審的結果仍舊不理想。
經複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字母構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密封環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密封環等商品屬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述商標共存註冊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巧合?
經商標網查詢得知,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目前名下與“VIVO”相關的商標共有1126件。
“VIVO”商標最早的註冊時間為2009年9月11日。
經企查查查詢得知,上海維沃化工有限公司成立於2007年11月20日,並於2009年7月1日申請了2枚“VIVO”商標,目前都在有效期內。
是巧合麼?小編不得而知,當然,如果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對這件“VIVO”商標誌在必得的話,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附:駁回複審決定書
關於第27406370號“VIVO”商標
駁回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185456號
申請人: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東方天健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27406370號“VIVO”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複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511955號“VIV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宣傳與使用,已與申請人形成一一對應關係,不會導致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引證商標已被提出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請求對申請商標複審商品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複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均為複印件):商標信息。
經複審查明:截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為有效註冊商標。
經複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字母構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密封環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密封環等商品屬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述商標共存註冊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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