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被指性侵“養女”,性侵未成年人案面臨哪些法律困境

點藍色字關注“千龍網”

對已滿14歲未成年人如何界定性侵?立案標準是什麼?監護人應承擔哪些職責?

近日,某上市公司高管鮑某某被指性侵“養女”引發廣泛關注。當地警方曾立案後又撤案,也引發輿論質疑。目前,警方已再次立案,稱將嚴格依法辦案。鮑某某所屬的傑瑞集團已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此事引發社會對未成年人性侵事件的廣泛關注。對已滿14歲未成年人如何界定性侵,立案標準是什麼,監護人應承擔哪些職責等,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

焦點1

與已滿14歲未成年人發生關係是否構成犯罪?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與不滿十四歲的女性發生關係,無論幼女是否同意,一律按強姦罪處罰。但對於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性同意能力是否受限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告訴記者,大家都忽略了一個規定,那就是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其中明確指出: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因為對於有特殊職責的人,可以不需要使用傳統強姦犯罪的暴力、脅迫的手段,就能使孩子就範。”《意見》出臺前,佟麗華便在最高法院的座談會上指出,“有兩類對象要重點考慮,一個是在學校、培訓班場景中的教育工作者,另一個則是發生在家庭生活環境中的監護人等。”

《意見》對特殊職責人員的定義為: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

佟麗華提醒,該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很少被重視。“我問過很多人,包括一些基層司法機關的人員和學校負責人,很多人都不清楚這一條款。但這一條款就是針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往往熟人作案的現實,希望解決這種司法實踐中的難題,尤其是對預防發生在家庭環境中的案件,就更為重要。”

“《意見》由兩高兩部頒佈,基層司法機關在辦理相關案件時應該執行。” 佟麗華說。

焦點2

涉性侵案件立案標準是什麼?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王旭告訴記者,根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刑事立案有一定標準。基於保障人權的角度,不可能只要有報案人或者受害人的口供就立案。“除了當事人陳述之外,還要有人證、物證、以及一些鑑定結論,這些東西互相印證,形成初步的證據鏈,才能達到立案標準。”

同時,他也表示,實踐中也要考量公安機關是否窮盡了調查手段、調查資源。“有時候證據、材料需要公安機關積極主動地收集和分析,不能完全依賴於當事人提供。如果當事人沒有提供足夠證據,公安機關不去調查、分析,也是一種不作為。”

“如果當事人是未成年人,其認知能力、判斷能力以及保留證據的能力都不強,這時候公安機關應該比一般的案件更加發揮積極主動性。”王旭表示,“包括去到生活環境,充分地蒐證,同時運用一些科學技術的手段,固定相關證據等。”

去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時,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譚琳曾建議應當採取與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點相適應的立案標準,切實解決立案難的問題。

對於是否立案的處理結果,王旭表示,警方應主動告知當事人處理情況,如果不能立案,也要說明理由。現在實踐中不予立案的話會給當事人一個文書,文書是格式化的,上面可能就簡單的一句話,“達不到立案標準,不予立案”。但從依法治國的更高要求來看,文書處理可以格式化,但個案的說明還要具體化。

王旭強調,公安機關是啟動整個刑事程序的第一環節,從保障人權的角度,應該謹慎。另一方面也要考慮社會的民情民意,如果不及時回應關切,搞鴕鳥政策,也不是明智之舉,甚至要進一步問責。“公安機關要平衡把握兩者的關係。”

焦點3

監護人應承擔哪些職責?

對於監護人的職責,不同情形有不同的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害等。

此外,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2014年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如果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等情形的,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等單位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父母被剝奪監護權後,仍應負擔未成年人的生活費。

佟麗華表示,目前父母近親屬多為法律概念上的監護人,但對於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相關部門也應儘快介入為其提供幫助和支持。

【背景】

取證難、指控難,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態勢

未成年人性侵案件近年來屢屢進入公眾視線。2018年5月29日,時任最高檢未檢辦副主任史衛忠在發佈會上介紹稱,從各地統計來看,不少地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現上升態勢,個別地方上升幅度較大,重大惡性案件時有發生,不少案件犯罪次數多、被害人多、時間跨度長。

2019年12月,最高檢第九檢察廳廳長史衛忠介紹稱,性侵害犯罪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佔有較大比例。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上升態勢的同時,還面臨取證難、指控難等現實困境。

曾代理“百色性侵案”的律師吳暉告訴記者,性侵案件具有特殊性,取證非常困難。“發生的地點通常比較隱蔽,通常只有施害者與受害者兩個人,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是案件發生後立即就報警,很多證據難以拿到。”

“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普遍存在客觀物證少、直接證據少,言詞證據採集、固定、審查困難等問題。直接導致有些案件沒有及時立案。”史衛忠稱。

此外,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作案時間跨度大、隱蔽性高、物證少的特點,一些地方公、檢、法機關對證據審查和法律適用標準的認識不盡一致,導致有些案件對被告人定罪和從重處罰面臨困難。

傳播北京|報道北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