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如何做好企業集體協商工作?

一、特殊時期開展集體協商有何意義?

集體協商是我國協調勞動關係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企業與職工之間溝通交流的重要平臺,也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途徑和形式。

在當前疫情防控及企業復工時期,受疫情影響,在復工復產的過程中,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增多、職工權益保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企業與職工深入溝通協商,相互理解,共渡難關。

因此,我們希望勞資雙方本著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難題共同解決、有困難共同承擔的原則,在集體協商制度框架下,共商共諒、尋求雙方利益平衡點,努力推動企業與職工同舟共濟,共度難關。

二、特殊時期集體協商應遵循什麼原則?

合法合理原則:在疫情防控期間,雙方協商的內容應當堅持合法、合理,既要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又符合特殊時期政府頒佈的相關政策。

這是雙方順利開展協商、履行約定的重要前提和基礎。

利益兼顧原則:集體協商制度的目的是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勞資雙方更應秉承求大同,存小異的理念,既有利於企業的復工復產,又兼顧勞動者合法權益,追求勞資雙方關係的利益平衡。

靈活實效原則:鼓勵企業與職工就受疫情影響的實際情況,圍繞勞資雙方普遍關心的、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勞動關係相關事項,開展應急、應事、一事一議的靈活協商,突出集體協商效能,促進勞資雙方齊心協力、共克時艱。

三、集體協商代表怎樣確定?

雙方協商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並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在疫情防控期間,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和企業工會

聘請專兼職集體協商指導員、律師、社會組織社工等企業外人員作為外聘代表參與協商,但人數不得超過本方協商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擔任首席代表。充分發揮專業人士和社會力量在特殊時期的積極作用,進一步提高集體協商的質量。

四、特殊時期集體協商以何種方式開展?

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和企業工會要主動將企業當前面臨的困難和挑戰向職工公開,爭取職工的理解和支持;企業工會要注重收集、整理職工的利益訴求,及時向企業反饋。

同時,為進一步減少人員聚集,降低病毒傳播風險,鼓勵企業與企業工會儘量減少接觸性協商形式,建議運用互聯網信息技術、做好協商前的溝通對接工作,提高雙方協商效率。

對還未全面復工的企業,企業和企業工會盡量通過電視電話、網絡平臺等形式開展集體協商。

每次協商應做好記錄,由雙方首席代表和記錄員共同簽字。

五、特殊時期集體協商主要協商哪些事?

(1)企業做好疫情防控,有序復工復產的措施;

(2)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返崗職工的勞動關係處理;

(3)受疫情影響企業停工停產期間職工的勞動關係處理;

(4)因受疫情影響企業需要調整工作時間、工時制度、調整薪酬福利、社保繳納、工資支付方式、年休假和福利假及其他各類假的使用、勞動安全衛生及女職工權益保護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的具體操作辦法和措施;

(5)因受疫情影響企業需要開展靈活用工的勞動關係的處理;

(6)其他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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