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2期>協商≠協傷


協商是處理人與人關係的一種潤滑劑,雙方達成一致的事情就要互相遵守,這是一種前提更是一種信任,而不是互相的猜忌,猜忌是一切關係的頭號殺手,一旦猜忌就意味著協商出現了不可收拾的裂紋,最終導致嚴重的後果,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最重要還是彼此間的信任。

近日,北流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對莫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案情回放


莫甲想要拉泥填自家的農田,但必須從老莫的菜地邊上路過。因此莫甲就與老莫及老莫的兒子莫某協商借道拉泥一事。經過一番協商,莫甲和老莫父子達成了協議:莫甲可以從老莫他們家菜地旁拉泥過,期限為一個星期,但是若在拉泥的過程中破壞老莫種的菜就必須賠償。

<第842期>協商≠協傷

(網絡圖片)

氣急敗壞抄傢伙

衝動是魔鬼


萬萬沒想到,隔天老莫父子倆為了保護菜地,神來一筆,在給莫甲拉泥留了足夠寬的過道後用磚頭把自家的菜地圍了起來。而不清楚狀況的莫甲誤以為老莫家砌牆就是不遵守協議,不想讓他們從菜地旁拉泥通過,於是急急忙忙的就去找老莫理論。氣急敗壞的莫甲在和老莫理論時不由自主的語氣就似喝叱一樣,老莫人老但也不慫,當即就和莫甲爭吵起來,再加上碰見上來勸導的莫甲弟弟,遠遠看去就好似莫甲一家在圍攻老莫一樣。結果就是這麼巧,老莫的兒子莫某從圩上回來看見了這一幕,當即便怒氣衝衝從屋裡抄起一根鋼管就朝莫甲的後腦部位揮去,莫甲當場倒地。莫甲被送至北流市人民醫院搶救,截止發稿前其仍在北流市人民醫院重症監護室搶救。經法醫鑑定,莫甲的傷情為

重傷二級


法條鏈接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一)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檢察官提醒

生活百般滋味,人生需要笑對。在遇到事情的時候,需要保持冷靜的頭腦,採取恰當的方法,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尤其是在處理鄰里糾紛時,常言道:“遠親不如近鄰”。莫某的衝動,不僅給他人造成身體損失,給他人家庭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還給自己的家人造成了傷害。一件小事,引發出來的傷害案,給兩個家庭同時帶來了傷痛。這事情值得我們反思: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當嚴以律己、寬以待人,努力營造和諧的睦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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