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也犯法?律师: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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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第7期·民间借贷二三事

民间借贷由来已久,由于其借贷手续不繁琐,灵活便捷,适用非常广泛。但借钱从来都不是一件小事,随着“套路贷”、“非法放贷”相关规定的颁布,民间借贷刑事规制现象越来越普遍。

那么,出借人应当如何从事民间借贷活动,才能规避法律风险?本期的《律师说法》,红网《百姓呼声》栏目联动律师——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谢惠明律师将为大家介绍:当今的经济背景下,如何正确合法地借钱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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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2019年10月21日,《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生效实施,因此,非法放贷也正式入刑了,符合一定条件时将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综上可知,《意见》规定以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来予以认定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非法放贷入刑,其犯罪成立条件、量刑条件、法律后果等究竟如何,接下来将为大家一一作出解读。

首先,用公式总结一下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非法放贷行为:

非法经营罪=无资质未经批准+2年内放贷10次以上+向不特定对象+超过36%年利率+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我们可以用图表来更加形象地概述一下《意见》中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放贷行为的五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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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经批准

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且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放贷行为。

2

经常性

指的是:2年内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举例:二娃是职业放贷人,2年内向9个人每人放贷一次,总金额为300万元,每笔贷款年利率均为40%,之后:

(1)其中借款人翠花向二娃借款到期后由于无力归还,又向二娃借了一笔贷款用于偿还前面的借款;

(2)翠花在借款到期后与二娃达成一致,以同等条件续贷一年。

律师解答第一种情况二娃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种情况二娃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续贷行为按照一次计算,但是借新还旧计为两次。

3

社会不特定对象

《意见》规定,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属于其他情形的,还是应当一并处理。比如:

(1)张三在幕后,再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

(2)张三开了个公司,以发放贷款为目的,然后假借招聘名义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员工,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3)张三向社会公开宣传你的贷款业务,同时向社会公众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举例:二娃手里资金充足,想要通过向他人发放贷款的方式赚取利息,翠花、麻花是二娃的亲戚,向二娃借款时,二娃拜托翠花、麻花帮自己多找点人来,翠花、麻花于是通过在路边贴小广告的方式,共找到9人向二娃借款。二娃向这11人放贷总金额超过200万元,年利率均超过36%。

律师解答

二娃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通过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向亲友发放贷款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宣传,应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一并处理。

4

实际年利率超过36%

在实践中,放贷人为了掩盖其非法放贷的行为,通常会主张其提供本金时,预先扣除了部分或全部利息;或主张部分款项系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或是采取预收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等方式变相“抽头”,意在虚增债务金额。但是在司法判例实践中,只有实际出借的本金视为借款本金,以各种名义从本金中扣除的费用均计入实际利息的计算。

举例:二娃公司从事无资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二娃公司推出的一款一年期贷款业务,每年客户均在200人以上,借款本金为20000元,年利率24%,一年后到期还款24800元,服务费、手续费共计3000元,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二娃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律师解答二娃公司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借款人实际到手的本金金额为17000元,实际还款24800元,实际年利率为45.88%,超过了36%。

5

情节严重

《意见》第二条中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是否对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造成严重后果四个维度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

下面用一张图表来展示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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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栏显示的是对个人放款的认定标准,第3栏显示的是对单位放款的认定标准)

哪些情况下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呢?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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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情节严重=年利率超过36%+数额大或对象多或后果严重。如果发放贷款的实际年利率不超过36%,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那么,如果不构成上述公式中的因素,是不是一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答案不一定,《意见》也规定了有特例。

《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标准,均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但该放贷情形其中包含有以下任一情况的,(1)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就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温馨提示

民间放贷风险无处不在,从广告宣传到合同订立,从借款对象筛选到放款方式选择、后果影响,无处不隐藏着法律风险,只有树立守法意识,遵守监管规则,厘清法律红线,方能安全放贷、合规经营、避免风险。

*本文由红网《百姓呼声》联动律师——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谢惠明律师竭诚解答。未经作者本人同意不得转载,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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