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執行人,莫入這些“誤區”

轉自:搜賴網

執行程序中,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通過追加被執行人程序,將案外人或第三人追加為案件被執行人,能夠將許多無法執行的案件及時執結到位,有效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該項法律程序在解決“執行難”專項行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保全與執行||追加被執行人,莫入這些“誤區”


一、追加被執行人事由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追加被執行人必需堅持事由法定原則,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追加被執行人。

所謂追加被執行人事由法定原則,是指案件執行過程中,追加被執行人應符合執行方面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這裡強調是執行方面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比如最常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實踐中,很多當事人以公司法等實體法律規定為由請求公司股東承擔責任,這種情況是應當通過其他法律途徑另行解決。

二、追加被執行人前提條件

啟動追加被執行人程序,應滿足一個前提條件,即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法院通常的判斷標準是,執行實施部門是否已經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作出了終結本次執行裁定。在此條件下,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案外第三人為被執行人才有可能獲得法院支持。反之,如果執行案件尚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查封的被執行人財產尚未完成處置,則被執行人是否存在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情形尚不確定,法院一般會認定申請執行人的追加請求不能成立。

三、典型案例  

(一)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其配偶為被執行人的誤區

二中院受理的李某申請追加王某的執行復議案件中,李某以被執行人張某某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至其妻子王某名下,逃避執行為由,申請追加王某為該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一審法院經過審查認為,李某以張某某將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張某某的部分轉讓給王某為由,要求追加王某為被執行人不屬於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情形,故不予支持。李某不服申請複議後,二中院二審予以維持。

該案例表明,執行依據確定的被執行人為夫妻一方的,根據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得裁定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主張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告知其通過其他程序另行主張。但是,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的配偶實際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系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書面申請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配偶可以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提出執行異議。簡而言之,被執行人的配偶的變更追加是缺乏法律依據的,但是可以申請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

法官建議:執行依據確定的被執行人為夫妻一方的,執行中不得裁定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故,債權人如認為系共同債務,應在訴訟階段即將被執行人配偶同時列為被告,訴請夫妻共同對債務承擔責任。

(二)有限責任公司為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為被執行人的誤區

二中院在執行汪某某申請執行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一案過程中,汪某某認為其與該公司簽訂《委託投資管理合同》時,實際是將投資款匯入到當時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劉某某個人賬戶上,因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申請追加劉某某為被執行人。二中院經審查後認為,汪某某以時任被執行人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某代收汪某某支付給公司的投資款為由,申請追加劉某某為被執行人,不符合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情形,其申請追加劉某某為被執行人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在司法實踐中,許多老百姓可能簡單的認為,被執行人公司沒財產可供執行,那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等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應該代公司還錢;這種樸素的想法我們都非常理解,但是有限責任公司是典型的公司法人,其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獨立於公司的自然人,不能以自己的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僅僅在出資不實或者抽逃註冊資金等法定條件滿足時,才能在執行程序中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法官建議:股東與公司是不同的民事主體,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二者不可混為一談。公司欠債,追加股東切勿盲目,找準法定事由,方能一擊而破,訴請才能獲得支持

(三)追加被執行人股東後,再次請求追加該股東的股東為被執行人的誤區

二中院在執行沈某與某快遞公司一案過程中,沈某申請追加某快遞公司的股東某物流公司為被執行人,獲得法院支持後,沈某再次提起追加申請,請求追加某物流公司的股東某實業公司為被執行人。我院經審查認為,沈某向二中院申請追加某快遞公司股東某物流公司為被執行人,二中院裁定支持了沈某的追加請求,現沈某又向二中院申請追加某物流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追加被執行人股東的股東為被執行人,目前尚無明確法律規定。基於追加被執行人事由法定的原則,申請執行人請求追加被執行人股東的股東,因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建議:追加被執行人股東,不可以無限追加,追加股東獲得法院支持後,再次追加該股東的股東為被執行人,法院不予支持

(四)以惡意轉移、隱匿財產為由,請求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誤區

二中院在執行某房地產公司與某商貿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某房地產公司以某商貿公司在訴訟期間惡意轉移、隱匿財產為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20條,請求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我院經審查後認為,某房地產公司的追加事由不在法定情形之列,故不予支持。

惡意轉移、隱匿財產是許多申請執行人請求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理由,但並不在法定追加事由之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20條雖然規定“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依法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或者告知申請執行人通過訴訟程序追回被轉移的財產”,但並未增設執行階段以此由追加被執行人的具體規則,故不能作為執行階段追加被執行人的直接依據。

法官建議:申請執行人以惡意轉移、隱匿財產為由,請求追加第三人承擔清償責任的,應通過訴訟解決。

(五)案外人作出執行擔保後,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的誤區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其他人向人民法院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債務時,自願接受法院對保證人的財產予以強制執行,以此對被執行人履行債務提供保證。這種情況下,許多案件申請執行人還向法院申請追加保證人為案件的被執行人,而根據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並不需要再通過追加被執行人的方式來實現。

法官建議:對於執行擔保人,無需通過追加被執行人程序追加執行,申請執行人可以請求執行實施部門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這樣既提高的執行效率,同時又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這個誤區需要提示大家注意。

(六)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法人分支機構為被執行人的誤區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執行實踐中,總公司欠債,其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債務的,法院可以直接執行分公司的財產。

法官建議: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法人的一部分,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債務的,無需通過追加程序追加分支機構為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可以請求執行實施部門直接執行分支機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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