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打官司也能行,如何“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不打官司也能行,如何“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發生民事糾紛,誰都不願意直接上法院,都知道“打官司”既要花錢又耗時間。所以大家更期望的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今天小編給大家淺析的是實務中最常見的民事糾紛解決方式,希望能給大家日常生活中解決民事糾紛時所有幫助。

我們日常生活中,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最常用的就是“和解、調解、訴訟、仲裁”,除了“訴訟”,也就是“打官司”以外,其他幾種方式在實務中處理民事糾紛的效率是很高的。

一、和解

作為私力救濟,和解最明顯的特點就是要求“雙方自願”,更多的是考慮在沒有第三方介入的前提下,作為糾紛的雙方當事人能否心平氣和的自行協商,從而化解矛盾。和解的適用上沒有範圍或者程序上的限制,可以說是任何民事糾紛都能用和解的方式來處理。一旦和解成功,可以形成和解協議。

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就是單純的雙方合意行為,雙方當事人所簽署的和解協議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這也是和解的缺點。實務中常見的情形就是,雖然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但是其中一方突然反悔,拒絕履行和解協議,此時作為另一方是不能主張對方的違約責任的,更不存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發生這種情形,當事人可以就該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粵龍法務”提醒您的是:作為“訴訟外的和解”,與“訴訟程序中的和解”是有所差異的。訴訟外的和解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履行和解協議,不能主張違約責任的,也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訴訟中的和解則不一樣,法院審查後可以製作調解書,如果當事人不履行的話,就可以申請法院執行生效的調解書。

二、調解

作為社會救濟,調解的使用頻率是很高的,相較於和解而言,調解最明顯的特點則是通過“第三方主持”來完成的。這裡所指的調解僅指訴訟外的調解,不包括法院調解。因為法院調解屬於公力救濟,也是隻有通過訴訟才能完成的。

人民調解是最直接的調解方式,當事人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之後,作出調解協議。該調解協議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但是沒有強制執行力。如果想讓該協議具備強制執行力則需要多一個程序,那就是“確認調解協議”的特別程序,關於“特別程序”的內容本文不作拓展。如需瞭解該部分具體內容,可關注微信公眾號“粵龍法務”獲取。

如果一方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則可以就該協議提起民事訴訟,而不是以原來的民事糾紛來提起訴訟,也就是說該協議已經取代了原來糾紛的存在。當事人要提的訴訟請求則是: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該調解協議即可。

三、仲裁

有人覺得“和解、調解”也是難以確保權益實現的方式,不如“先小人後君子”,簽訂仲裁協議。

所謂仲裁也是一種社會救濟,同時具備了法律約束力和強制執行力。但是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都能適用仲裁,也即是說能夠適用仲裁的案件是有限制的,依現有法律規定僅適用於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且還需要一個很重的前提條件,那就是有效的仲裁協議。也即是說雙方事前約定,當糾紛發生時,由某個具體的仲裁機構對糾紛予以裁斷。

如果說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那麼如果一方當事人還想通過法院訴訟處理是不允許的,已經不屬於法院主管,當事人只有向所約定的仲裁委申請仲裁。

如果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協議,但是存在仲裁協議的無效情形,同樣還是由法院主管。具體的情形有: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約定仲裁機構不存在、約定既有仲裁又有訴訟,這幾種情形也就是相當於仲裁協議無效,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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