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民告官”,而不允许“官告民”

只能“民告官”,而不允许“官告民”

“民告官”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之一,也就是行政诉讼。从立法角度,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一方面既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能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不少网友表示“法律就是为老百姓写的,限制的只是我们普通人,这些部门机关根本不受约束……”可能在这一点上就产生的误区,这里可以明确的说行政诉讼法就只能“民告官”,而不允许“官告民”的法律规定。

具体而言,不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您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犯,作为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关人都有权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粤龙法务”提醒的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是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即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而且也包括“行政相关人”,即行政行为虽不是直接针对您作出的,但是在客观上对您的合法权益同样产生了影响,也就是说同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务中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常见的有以下情形:

(1)对行政处罚不服:如果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您作出了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行为不服;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如果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您作出了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服;

(3)对行政许可不服:认为自己已经符合了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但行政机关却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直接就不予答复的情形;或者是对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近年比较热门的,关于“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即在征收征用过程中违背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依法给予补偿”原则

(5)以及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为中,有涉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非法征收征用、摊派费用,侵犯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权利,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等行政行为。还有许多行政机关存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处就不作列举了。只要老百姓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您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犯都可以提起诉讼。

关于“民告官”具体怎么告,具体程序等内容本文不再拓展,想了解其他详细内容,可以关注“粤龙法务”,掌握更多老百姓最实用的法律知识。

相关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诉讼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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