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喊你來還款!歡迎知情人提供相關線索

案情介紹: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執行案號:(2020)皖0111執280號

失信被執行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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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 李波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太湖路10號醫藥站宿舍4幢108室

身份證號:3401111971****4517

立案時間:2020-01-08

執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告李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截至2018年3月27日卡號為5201088016232564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2829.51元、利息5705.9元,合計38535.41元[之後利息的計算方式為按《中信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領用合約》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64元,由被告李波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法官聯繫電話:0551-6602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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