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玻璃因財務造假收罰單 時任董事長被處10年證券市場禁入

中證網訊(記者 昝秀麗)廣東證監局4月20日更新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日前,廣東證監局對金剛玻璃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時任金剛玻璃董事長、總經理莊大建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廣東證監局還決定對莊大建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經查明,金剛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間虛增營業收入、利息收入及營業利潤,2015年半年報、2015年年報、2016年半年報、2016年年報、2017年半年報和2017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金剛玻璃通過偽造定期存款合同和虛構利息收款方式虛增利息收入,通過虛構銷售業務方式虛增銷售收入及回款,並通過虛增產量分配真實成本的方式虛增營業成本。通過上述方式,金剛玻璃《2015年半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4,138.19萬元,虛增利息收入460.87萬元,虛增利潤4,461.35萬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512.67%。《2015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5,458.76萬元,虛增利息收入919.54萬元,虛增利潤6,205.34萬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072.90%。《2016年半年度報告》虛增收入1,043.3萬元,虛增利息收入439.24萬元,虛增利潤1,482.54萬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678.57%。《2016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4,177.61萬元,虛增利息收入878.05萬元,虛增利潤4,987.67萬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622.26%。《2017年半年度報告》虛增利息收入408.74萬元,虛增利潤408.74萬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35.43%。《2017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息收入610.71萬元,虛增利潤610.71萬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28.04%。

金剛玻璃在2015年至2016年期間虛增貨幣資金,2015年年報、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金剛玻璃通過財務不記賬、虛假記賬,偽造定期存款合同,配合營業收入造假虛構銷售回款等方式,虛增貨幣資金。通過上述方式,金剛玻璃《2015年年度報告》虛增貨幣資金45,088.1萬元,佔當期披露總資產的27.75%和淨資產的51.62%;《2016年年度報告》虛增貨幣資金32,497.22萬元,佔當期披露總資產的25.41%和淨資產的37.22%。

金剛玻璃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2016年年報、2017年年報、2018年半年報和2018年年報存在重大遺漏。金剛玻璃2016年、2017年、2018年的年度報告均披露,拉薩市金剛玻璃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拉薩金剛)為持有金剛玻璃5%以上股份的股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四項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相關規定,拉薩金剛為金剛玻璃的關聯方。2016年至2018年,金剛玻璃在未經過決策審批或者授權程序的情況下,累計向關聯方拉薩金剛提供非經營性資金302,198,989元用於支付股票解質押及質押利息、相關單位和個人資金往來、借款利息等用途。上述關聯交易發生的金額,2016年全年為25,856,589元,佔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3%;2017年全年為120,970,000元,佔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6%。2018年上半年為84,845,000元,佔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2%,2018年全年為155,372,400元,佔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22%。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六條第六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7〕18號)第三十八條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6〕31號、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三十一條、第四十條的規定,金剛玻璃應當在相關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中披露關聯方拉薩金剛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金剛玻璃未在《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該關聯交易事項,存在重大遺漏。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廣東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莊大建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時任金剛玻璃財務總監林仰先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時任金剛玻璃董事長(代)、總經理(代)、副總經理、董事林文卿、時任金剛玻璃董事會秘書林臻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羅偉廣、蘇佩玉、範波、羅嘉賢、楊時青、蔡祥、盧俠巍、陳小衛、鄭鴻生、張堅華、安吉申、何清、肖華、林順福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林偉鋒、支毅、莊毓新、梁豔媚、肖蔚紅、陳偉英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另據市場禁入決定書,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莊大建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林仰先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金剛玻璃4月19日發佈公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相關規定,公司定於 2020年4月21日(星期二)下午 15:00 至 16:00 舉行公開致歉會。本次公開致歉會將採用網絡遠程的方式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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