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家長,2020年非戶籍適齡兒童入學政策六大變化!

4月17日,東莞市教育局組織召開媒體發佈會,就《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和《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政策要點進行互動答疑。闡述了新的《辦法》和《方案》以下六方面的新變化。

@東莞家長,2020年非戶籍適齡兒童入學政策六大變化!


六大變化

一是明確了非戶籍學生在東莞市申請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或民辦學校,其父或母一方須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在本市辦理有效的居住登記,進一步落實國家“居住證作為享受公共服務主要依據”的要求。

二是取消了社保作為積分制入學申請的硬性要求,進一步降低門檻,即家長方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在本市辦理有效居住登記,就可以提出積分制入學申請。

三是東莞市戶籍的家長方也可以為其非戶籍小孩申請積分入學,進一步擴大積分入學的受惠範圍。

四是積分制入學申請地選擇從原來的“工作地和房產地二選一”修改為“五選一”,可以以家長方的“社保、納稅、房產、居住證或戶籍地(東莞戶籍家長)”任意一項作為申請地依據,進一步放寬申請地選擇,方便家長根據自身實際提出申請。

五是精簡優化積分項目和積分標準,從原來的6大項精簡為4個核心項目,包括“在莞辦理居住證年限”“在莞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在莞納稅情況”以及“在本市居所情況”。

六是推行全程網辦,去年首次試行將“現場確認”調整為“網上確認”,減少群眾跑動次數,實現積分入學全程網辦,今年將此便民措施固化下來,進一步提升政府服務水平。



《辦法》和《方案》自2020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8日。沒有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的家長注意了,如秋季需在本市申請入學,須儘快辦理《廣東省居住證》或進行居住登記。

非戶籍學生入學辦法

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須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在東莞辦理居住登記。

為進一步加強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管理,推進教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結合本市實際,推出了《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

《辦法》指出,凡年滿6週歲且不超過18週歲,有正常學習能力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選擇其父或母一方作為“家長方”,按規定申請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其中:

☑家長方是東莞市戶籍居民,可直接為其適齡子女提出入學申請;

☑家長方是中國境內非東莞市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在本市辦理有效的居住登記;

☑家長方是港澳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領取憑證》;

☑家長方是臺灣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臺灣居民居住證》或五年期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領取憑證》;

☑家長方是外國國籍的,須持有效護照、簽證或居留許可等證件。

因此想要在東莞申請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或民辦學校,不管是否參與積分入學,家長均需要持有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在本市辦理有效的居住登記

此外,父或母一方符合入學優待政策規定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按相應的優待政策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向屬地園區、鎮(街道)教育主管部門提交優待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由屬地園區、鎮(街道)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入讀當地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或當地政府購買學位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或發放一定標準的民辦學位補貼。符合入學優待政策的主要類型包括:

(一)父或母一方符合《東莞市高端人才和企業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規定;

(二)父或母一方持有屬於廣東省人才引進簽發的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廣東省居住證》(人才引進),並在東莞市工作及居住;

(三)父或母一方持有效《東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證》並在東莞市工作;

(四)符合臺灣人士子女入學和華人華僑子女入學政策的臺灣人士子女和華人華僑子女;

(五)父或母一方在適齡子女申請入學前5年內(截止時間為申請入學當年的8月31日)獲得東莞市委、市政府授予個人榮譽稱號;

(六)烈士子女、符合有關規定和條件的現役或復退軍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子女等;

(七)符合其他入學優待政策規定



非戶籍學生積分入學方案

取消社保硬性要求、有效居住登記也可申請積分入學。

根據《方案》,今年東莞積分入學申請更加便利,取消社保作為硬性申請條件,有效居住登記也可申請積分入學。

《方案》規定,符合相應年齡規定,有正常學習能力的我國非東莞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含香港、澳門、臺灣戶籍),可以選擇其父或母一方作為“家長方”,通過積分制方式,按學年申請入讀申請地園區、鎮(街道)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或者享受政府補貼入讀義務教育民辦學校。其中:

☑家長方是東莞市戶籍居民,可按本方案直接為申請人提出積分制入學申請;

☑家長方是中國境內非東莞市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在本市辦理有效的居住登記;

☑家長方是港澳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領取憑證》;

☑家長方是臺灣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臺灣居民居住證》或五年期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領取憑證》;

☑家長方是外國國籍的,須持有效護照、簽證或居留許可等證件。


符合規定的申請人,《方案》共提供五種方式任選其一作為申請地選擇:

其一,家長方現繳納社保所在的園區、鎮(街道);

其二,家長方現繳納稅款所在的園區、鎮(街道);

其三,家長方、或家長方配偶、或申請人本人在本市擁有產權清晰的自有居所(即已辦理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備案的住宅)所在的園區、鎮(街道);

其四,非東莞市戶籍家長方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居住登記信息表上現居住地址所在的園區、鎮(街道);

其五,東莞市戶籍的家長方現戶籍所在的園區、鎮(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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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項目縮減為四個

居住證社保年限改為按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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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對積分項目進行詳細闡述,積分項目簡化為四個,且積分標準也做微調。

申請人選擇其父或母一方作為“家長方”後,按此家長方在“在本市辦理《廣東省居住證》年限”“在本市繳納社保年限”“在本市納稅情況”以及“在本市居所情況”四個項目的情況計算積分,除了“在本市居所情況”可以選擇家長方配偶、學生本人房產情況積分外,其他積分項目均以家長方情況積分,父母雙方不交叉或累計積分。

積分項目一為“在本市辦理《廣東省居住證》年限”,按不同戶籍類型積分,共分三類:

其一,非東莞市戶籍的家長方(即家長方戶籍一直是非東莞市):按其在本市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的累計年限計算(境外人員可合計在東莞市辦理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年限),每累計滿1個月積1分(以30日為1個月計算)。

本項積分從其持本市《廣東省居住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的首次簽發日期開始計算(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按首次登記日期開始計算),截止時間為當年全市積分制入學網上報名工作結束時間。

其二,東莞戶籍的家長方(即家長方戶籍一直是東莞市):以家長方的戶籍為依據,按其入戶東莞的年限從2010年1月1日開始計算積分,截止時間為當年全市積分制入學網上報名工作結束時間,每累計滿1個月積1分(以30日為1個月計算)。

其三,戶籍有調整的家長方(包括“原是非東莞市戶籍,後遷入為東莞市戶籍”的家長方;以及“原是東莞市戶籍,後遷出為非東莞市戶籍”的家長方):本項目合計家長方在本市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及“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累計年限以及在東莞按不早於2010年1月1日的累計入戶時間計算積分,截止時間為當年全市積分制入學網上報名工作結束時間,每累計滿1個月積1分(以30日為1個月計算)。

積分項目二為“在本市繳納社保年限”:家長方在東莞市逐月繳納的累計社會保險費年限(不含一次性繳費年限),包括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每個險種繳納1個月積0.2分。積分計算截止時間為當年全市積分制入學網上報名工作結束時間的上一個月的最後一天。

積分項目三為“在本市納稅情況”:家長方近3個納稅年度在東莞市內累計納稅情況,本項目按不同年度不同積分規則計算積分,總分值上限不超過100分,具體參考《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家長方申請積分入學前,應完成上一年度的個人所得稅年度彙算。

積分項目四為“在本市居所情況”:家長方、或家長方配偶、或申請人在本市擁有產權清晰的自有居所(即已辦理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備案的住宅):自有居所與申請地在同一園區、鎮(街道),20分;自有居所與申請地不在同一園區、鎮(街道),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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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申辦程序參與積分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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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方案》,積分入學申辦程序包括公佈學位、網上報名、資料初審、審核評分、積分查詢、網上確認、積分公示、學位安排八大申辦程序。

各園區、鎮(街道)教育主管部門在每年春季開學後對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位容量進行統計,核定當年可進行積分制入學的學位供給數,再由市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向社會公佈各園區、鎮(街道)積分制入學學位供給情況。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家長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報名系統,填寫信息、填報志願及上傳材料。具體報名時間以當年公佈為準。報名信息確認提交後,系統將對家長方填寫的基本信息進行初審。資料初審無誤後,家長方不能再進行信息修改或補充,審核部門將在全市網上報名工作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和評分。審核部門評分結束後,家長方須及時登錄報名系統查詢申請人的積分情況,如對積分有異議,須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積分複核。複核過程除審核部門提出要求外,原則上不接受家長方變更或補充信息資料。

網上確認環節,家長方再次確認申請信息、積分結果、填報的志願以及其他信息無誤後,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報名系統進行“網上確認”。“網上確認”後,所有報名信息不能修改或補充。家長方或申請人不按時進行網上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積分制入學申請資格。網上確認截止時間以當年公佈為準。

網上確認期結束後,各園區、鎮(街道)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的最終積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並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的監督,公示期不少於7日,家長方或申請人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將取消申請人申請資格。

排名公佈後,家長方或申請人可在規定時間內修改志願,重新網上確認生成新的積分制入學確認表,並以此作為申請和入學依據。公示期結束後,各園區、鎮(街道)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的積分、填報的志願以及學位供給情況進行錄取,並公佈錄取情況。

申請人積分相同而超出學位供給計劃數的,依次按申請人在“在本市辦理《廣東省居住證》年限”“在本市繳納社保年限”“在本市納稅情況”“在本市居所情況”項目的得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如4個項目依次排序後仍然出現申請人積分相同而超出積分學位供給計劃數的情況,由申請地教育主管部門通過抽籤、電腦派位或其他形式進行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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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假材料入學

3年內不予受理積分入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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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對升學與轉學做了詳細說明,申請人因其父母服務地、自有居所變化或其他原因需要轉學到其他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或申請積分制入學未被錄取需要再次申請的,須在新一年度的積分制入學申請期間重新提出積分入學申請。

已在東莞市公辦小學就讀或在民辦小學就讀享受政府學位補貼的申請人可讀至本學段結束;本學段結束後升讀東莞市公辦初中或民辦初中享受政府學位補貼的,須重新申請積分制入學及計算積分。

家長方在為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辦理入學過程中填寫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因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造成無法辦理學籍及其他不良後果的,由家長方和適齡子女自行承擔。有關違規行為將納入家長方個人誠信檔案。

在入學申請過程中一經發現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將取消該生當年在本市入學申請資格;入學後被發現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允許其完成該學期的學業,學期結束後,終止其就讀公辦學校的資格,並在之後的3個入學申請年度內不予受理其積分制入學或優待政策類型的入學申請;通過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在民辦學校就讀並享受政府學位補貼的,該學期結束後,取消該生的學位補貼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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