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實施細則》要求地方黨政均貫徹執行

近日,中共錫林郭勒盟委辦公室、錫林郭勒盟行署辦公室聯合印發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貫徹執行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制定的《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關於貫徹落實“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要求

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幹部干預、插手檢察機關辦案活動的,適用領導幹部干預司法辦案活動規定。

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的,適用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規定。司法機關離退休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的,適用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規定。

檢察機關領導幹部干預、插手、違反規定過問司法辦案活動的,同時適用“三個規定”。

《實施細則》強調

檢察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辦案規矩、紀律和法律,不得利用上下級領導、同事、熟人等關係,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打探案情、轉遞涉案材料、說情、施加壓力,非法干預、阻礙辦案,或者提出不符合辦案規定的其他行為。

檢察人員應帶頭執行“三個規定”以及實施辦法。

檢察人員應當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刑事訴訟規則、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等法律和規定。對檢察機關內部人員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於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應當告知依照程序辦理。對領導幹部干預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以及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的,檢察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及時報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檢察人員遇有干預、插手、過問司法辦案情形的,應當依照規定及時記錄,並留存相關材料,隨案件材料一併歸入訴訟內卷。檢察人員在辦理具體案件中沒有遇到干預、插手、過問案件的情況,應當作出零報告記錄,由部門責任人確認後隨案入卷。

檢務督察部門應及時彙總各部門、全體檢察人員上報的執行“三個規定”報告表。檢察人員對領導幹部干預、插手辦案,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由駐院紀檢監察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檢察人員的記錄內容和報告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任何人組織或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不得洩露內容。

規範書面報告制度。嚴格規範會見制度,設置專門會見室,規範會見行為。加強檢務公開,進一步暢通公開渠道,規範公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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