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徵收的過程中涉及強制拆遷的,必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房屋徵收與補償是一個非常敏感的話題,因為這涉及到每個被拆遷戶的切身利益。但是拆遷工作又不能不進行,畢竟拆遷的目的是為了城市的整體規劃,有時也為了國家專項工程建設的需要,有必要對原有建築房屋進行拆除、搬遷,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同時,在房屋徵收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無法達成協議的情形,或者是其他爭議,無非就是一個經濟利益而已。如果出現爭議,且無法協商解決的怎麼辦呢?這就引出一個更為敏感的話題“強制拆遷”。

在城市規劃,工程建設的過程中,徵收與強制徵收是非常常見的。但是,大家可能不知道,強制拆遷不是任何行政單位,地產大佬們所能行使的權力。行使強制拆遷,畢竟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下面咱們看看法律的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徵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第二條 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提供《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二)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並註明日期。

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條 人民法院認為強制執行的申請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接到申請後五日內立案受理,並通知申請機關;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應當限期補正,並在最終補正的材料提供後五日內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無正當理由不補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請機關對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一旦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的,那麼具體的執行機構可以是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咱們在看看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應當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和被執行人,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議申請機關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徵收與補償活動順利實施。

第九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根據此文內容我們獲知了,在房屋徵收與補償中,凡是涉及到強制拆遷的,必須由人民法院進行裁定且准予執行才可以,否則任何單位,個人都沒有強制拆遷的權力。

小結:徵收是好事,儘量別使用強制的方式,還是好好與老百姓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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