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一男子懵了,房產證一直攥在手裡,房子卻被莫名抵押了20多年…

房產證一直放在自己家的抽屜裡,胡某卻莫名其妙地被告知其房產被其貸款的5萬元作抵押擔保逾22年,可自己的房產證從來沒有借給別人,自己也從來沒有向銀行貸款過這5萬元,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近日,五華法院審結了該起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最終判決解除該房屋的抵押借款合同。

1961年出生的胡某是某公司的退休職工。位於五華縣水寨鎮的涉案房屋原是胡某公司的房改房,現該房的登記所有人為胡某,胡某一直在此房居住多年,直至2000年3月搬離此房後才出租給他人。近日,胡某想將此房出售,去房產部門查詢相關房產信息時才被告知該房產已於1996年8月4日由和自己同名同姓的“胡某”在銀行貸款5萬元作抵押。如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的胡某經與五華房管部門留存的相關資料核對,發現所有簽名均不是自己親筆簽名,留存的身份證複印件也是偽造。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胡某便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1996年8月4日的《抵押借款合同》無效,已超過最長訴訟保護時效。

銀行則辯稱,檔案留存資料顯示胡某確實於1996年8月4日向我行借款5萬元,並以上述房產作抵押擔保,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法院審理後認為,1996年5月19日,與胡某同名同姓的“胡某”(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也與胡某不同)向銀行申請貸款5萬元,同年8月4日與銀行簽訂抵押借款合同,約定以所有權人為胡某的上述房產作為5萬元借款的抵押物,並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抵押借款合同主要內容:“第一條 1996年8月4日由貸款方向借款方提供抵押貸款伍萬元,用於電器,還款期限為1996年12月4日,利率按月息12.81‰計……”。根據調取的涉案借款抵押登記和涉案房產的相關資料以及胡某檔案等相關材料顯示,胡某於1984年進入某公司,且參加分得了上述房改房。胡某第一代身份證號碼也與“胡某”身份證號不一致。關於借款有無超過最長訴訟時效的問題,抵押借款合同明確約定涉案借款的還款期限至1996年12月4日,涉案借款逾期還款至今已有22年多,而銀行也沒有提交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情形的證據,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規定,認定涉案借款已超過最長訴訟時效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涉案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房產抵押合同是從合同,現涉案借款已超過最長訴訟保護時效,故作為從合同的房產抵押權也已超過最長訴訟保護時效。綜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作為銀行機構,在他人辦理抵押貸款時,應保持工作責任心,盡到自身的認真審查義務,避免給銀行造成經濟損失。另外,作為房產擁有人,應妥善保管好房產證原件,切不可輕易交給他人持有,避免法律風險發生。來源:梅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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