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答覆:市場監管部門對野生動物監管的工作職責

市場監管總局答覆:市場監管部門對野生動物監管的工作職責

留言日期:2020-04-09

因為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大家開始關注野生動物。想請問市場監管部門對野生動物的監管職責有哪些?

答:市場監管部門主要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野生動物監管職責。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准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並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三十三條規定,出售、運輸、攜帶、寄遞有關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檢疫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佈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啟動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將對相關職責作進一步明確。

回覆部門:網絡交易監督管理司時間:2020-04-10

市场监管总局答复:市场监管部门对野生动物监管的工作职责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市场监管总局答复:市场监管部门对野生动物监管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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