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厅厅长法庭答疑依法行政依据 宁夏首例厅(局)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案件

“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依照《办法》规定,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这个条件是非常明确的” “我们继续坚持书面的答辩状和庭审答辩内容” ……4月10日下午3时,原告李某某起诉行政诉讼被告宁夏司法厅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一案,由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宁夏司法厅厅长党委书记、厅长冯自保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是宁夏首例厅(局)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也是重组后的全国司法厅(局)长出庭应诉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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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起案件中,原告李某某于1993年通过全国律师考试,经岗前培训及实习后,在律师事务所注册执业做专职律师,之后长达十余年再未注册执业。2018年李某某准备重新执业时,宁夏司法厅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答复其重新申请执业律师必须实习和经过一年实习期,并按照相关程序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李某某不服“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律师执业”的有关要求,请求行政复议,“依法取消重新执业申请需进行实习和一年实习期”,并要求宁夏司法厅“依法重新予以核准并即时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宁夏司法厅依法作出驳回复议决定,李某某对宁夏司法厅的复议决定不服,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宁夏司法厅起诉至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宁夏司法厅撤回复议决定,即时履行律师重新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为原告办理注册执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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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向宁夏司法厅送达应诉材料,一并送达的还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并由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院长王海滨担任审判长,与1名法官和1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中,审判长引导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充分发表各自观点,对证据进行质证,重点针对原告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并适时对需要查清的问题进行询问。整个庭审过程严谨规范、重点突出,体现了严格执行诉讼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为推动此案行政争议从实质上得到彻底、有效解决,庭审在查明事实后并未当庭宣判,将会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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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审判长王海滨表示,司法厅厅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充分说明了司法厅对法律的遵守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执行,也表明对法庭和当事人的尊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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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司法厅厅长党委书记、厅长冯自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具有重要的法治价值,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可以促使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良性互动,切实维护和提升司法权威、优化司法环境,最终促进司法公正。

冯自保表示,行政诉讼事关百姓利益,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群众高度期待;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建设更是职责所在。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审判和庭审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不高是一个现实问题,“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不少行政机关以委托律师出庭的形式应诉。然而,这种“告官不见官”让百姓没有法律获得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体现出被诉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敬畏、对诉讼案件的重视、对法庭以及原告的尊重,体现了诉讼双方地位的平等。今天的出庭应诉,作为自治区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自治区司法厅厅长,推进自治区法治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自己是当然的责任人。作为司法厅长带头出庭应诉,更是希望个人行动给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各市县(区)的负责人带头,促使问题从实质上得到解决。这将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对政府的信任,培育社会法治观念,推动法治政府建设。(首席记者 张怀民 记者 杨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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