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教你如何拒絕加班


律師教你如何拒絕加班

嘗試歸納一下拒絕加班有哪些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 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以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還有: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總結:除個別極端情形外,用人單位無權利強迫勞動者加班,“到點下班”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

繼續檢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覆;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 剋扣職工工資的;
(二) 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 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 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 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別太當真就是了~說了半天加班,有沒有“減班”,真的有: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面對加班問題,活久見最霸道的解決方式就是直接舉報到勞動監察部門,在職工作期間舉報力度最大,以北京為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通知
十六、 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未成年工保護規定的處罰
處罰種類:罰款。
處罰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八項。
裁量標準。女職工按照違法行為種類和人數確定罰款標準,未成年工按違法行為涉及人數確定罰款標準。
(一)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的,責令限期改正,按每人3000元標準處以罰款;
(二)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在勞動時間內未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的;對女職工生育未享受98天產假、難產未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未增加產假的;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未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未享受42天產假的,責令限期改正,按每人5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各行各業都在內卷是真的,你也控制不了別人能接受加班,何況接受接班毫不涉及道德,博弈的結果罷了。

明明是階級之間的矛盾,轉化為階級內部矛盾就真的不好了。

在被社會毒打以後,我的選擇就是:

“打工是不可能的 這輩子都不可能打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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