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貸業務的運作模式、潛在風險和監管演變研究

內容提要:助貸業務存在客戶支持、資金支持和風控支持三種基本模式,其發展建立在“比較優勢理論”和“金融功能理論”的基礎上,符合經濟發展和金融演進的規律,也有助於推動普惠金融發展、改變銀行同質化競爭、完善信貸業務模式和風險控制。近年來,助貸業務的經營模式出現了異化走樣,違規發放貸款、核心業務外包、違規跨區域經營、信息收集使用不規範、非法暴力催收等問題和風險不斷暴露。對此,針對助貸業務的監管政策也在不斷出臺,涉及助貸機構資質、授信風控、信息保護、逾期催收等多個方面,基本涵蓋了貸前、貸中、貸後全過程。未來,助貸業務仍具有較大發展空間,但其健康穩健發展需要市場主體和監管部門之間的良性互動:各業務主體需要進一步恪守助貸實質,加強合規管理,聚焦科技賦能;監管政策需要明確鼓勵創新與防範風險並重的監管取向,促進監管政策和責任權限的統一,實現剛性底線和柔性邊界的並重。

助貸業務的運作模式、潛在風險和監管演變研究


(報告原文發佈在《金融監管研究》2019年第11期,此版本較原文有所精簡。)

一、助貸業務的基本模式和要素

我國助貸業務的萌芽最早可追溯到2008年,深圳市中安信業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與國家開發銀行深圳分行、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分行一起開創了“貸款銀行+助貸機構”的微貸款業務模式。助貸業務一開始採用的是線下標準化獲客和審批流程,銀行機構與助貸機構的優勢經過有效整合後,線上助貸業務發展迅猛,形成了線上線下相結合或線上為主的形式。總體來看,貸款業務的核心是要處理好客戶流、資金流、風險控制三個方面的問題。根據助貸機構主要參與和承擔的角色,助貸業務的模式可分為客戶支持類助貸、資金支持類助貸和風控支持類助貸三大模式,通常還會引入第三方擔保,進行擔保和增信。

(一)客戶支持型助貸

客戶支持型助貸是要解決銀行等放貸機構有資金供給但有效客戶需求不足問題,幫助銀行等放貸機構獲客引流,擴大客戶觸達面,彌補銀行等放貸機構對下沉市場和長尾客戶的覆蓋短板。在客戶支持型模式下,助貸機構不是粗放式客戶引流,而是基於自身獲取的客戶數據進行場景和數據的評估,向銀行等放貸機構推薦有效的客戶需求。助貸機構主要向銀行等放貸機構提供獲客引流服務,利用自有場景吸引客戶,收集並積累客戶身份、行為、資信等金融數據,將有貸款資金需求的客戶收集彙總,並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對借貸客戶進行初篩,篩選出符合資金方前置條件的目標客戶群。助貸機構在篩選出目標客群后,把接待客戶的信用評分、授信建議等信息推介給銀行等放貸機構。銀行等放貸機構收到客戶和授信建議後,對客戶進行更進一步的資信審查,並根據客戶質量向助貸機構支付佣金和營銷獲客費用。在這一過程中,銀行等放貸機構直接向客戶放款、收取還款本金和利息,助貸機構則主要通過市場營銷、居間推介的方式,從銀行等放貸機構獲取佣金和手續費。

助貸業務的運作模式、潛在風險和監管演變研究

圖1:客戶支持型助貸流程

在這種模式下,助貸機構藉助自有場景作為信息來源,向銀行、信託和消費金融機構等放貸機構提供借款人信息。銀行等放貸機構自行進行授信決策、資金供給、風險管控以及貸後管理,助貸機構不承擔放貸風險。

(二)資金支持型助貸

資金支持型助貸業務主要是解決銀行等放貸機構有客戶需求但資金供給不足的問題,幫助銀行等放貸機構擴大資金供給。這類助貸模式通常採用共同授信的方式,助貸機構和銀行等放貸機構都擁有放貸資質,雙方按比例提供資金,共同為貸款客戶提供資金。其本質上屬於聯合貸款,資金共出、風險共擔且授信聯合決策。這類業務的助貸機構主要包括互聯網銀行、直銷銀行、互聯網小貸公司和傳統的小貸公司。由於上述機構自身吸儲能力不足,資金來源有限,資金供給端和需求端嚴重不對稱。在這種模式下,助貸機構擁有更好的獲客渠道、授信技術、風控能力,在對客戶進行獲客篩選、貸前調查和授信決策後,提交給聯合放貸機構再次進行授信審核和風控審查。聯合放貸機構雙方都通過授信決策之後,再跟客戶簽訂貸款合同,並按照約定向客戶發放貸款;助貸機構監督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負責貸款催收等工作。正常情況下,聯合貸款雙方直接向客戶發放貸款,客戶最後向聯合貸款雙方直接償還本息。在實際操作中,聯合貸款雙方可能會設立一個公共賬戶,雙方先將放貸資金彙集到該賬戶,由該賬戶再向客戶放貸;客戶在償還貸款本息時,資金先償還至該公共賬戶,然後再按約定結算給聯合放貸雙方。

助貸業務的運作模式、潛在風險和監管演變研究

圖2:資金支持型助貸業務流程

這種業務模式由銀行等放貸機構和助貸機構共同授信,雙方按約定比例共享利息收益,共同承擔貸款資金風險,同時共同承擔徵信、授信、風控、貸後管理等工作。在實踐中助貸機構通常以保證金兜底:先在銀行等資金方自有賬戶中存入一定數額的保證金,銀行資金方享有優先受償權利,以確保助貸機構可及時應對貸款逾期和違約的風險。微眾銀行、網商銀行、螞蟻小微小額貸款公司等均採用這一模式,通過與銀行等放貸機構聯合放貸,獲取息費、服務費等收入。

(三)風控支持型助貸

風控支持型助貸的核心是解決銀行等放貸機構有資金、有客戶但風控能力不足的問題,讓放貸機構既能貸、又敢貸。在這種業務模式下,助貸機構可以參與到放貸機構貸前、貸中或貸後的風險管理中,提供貸前調查和數據徵集、幫助構建授信決策和風險管理模型、以及在貸後協助開展資金監控、風險監測、貸後催收等風險管理工作。在共同授信中,授信決策最終由銀行機構作出,風險管理的主動權掌握在銀行等放貸機構手裡,助貸機構發揮輔助作用。具體表現在:貸前環節,助貸機構主要參與貸前調查,通過積累的歷史數據和客戶行為數據,或是向徵信機構、第三方數據公司徵集數據等方式掌握客戶資信狀況、抵質押物狀況、是否涉訴等情況,形成客戶信用畫像,為銀行等放貸機構授信決策提供支持;貸中環節,助貸機構為銀行等放貸機構開展風險定價等方面支持,並可幫助銀行創建遠程ATM、反欺詐識別系統、電子合同、電子簽名等技術服務;貸後環節,助貸機構基於數據分析和信息科技手段,協助銀行等放貸機構進行貸後管理,包括風險監測、貸款催收、逾期和不良處置等工作,降低貸後管理成本、提高貸後管理效率。

助貸業務的運作模式、潛在風險和監管演變研究

圖3:風控支持型助貸業務流程


風控支持型模式下,助貸機構參與銀行等放貸機構風控管理的相關環節,提高銀行等放貸機構風險管理的技術和能力。助貸機構不參與資金方出資,也不完全提供獲客引流服務,而是憑藉技術、數據、風控等優勢參與到放貸管理的流程中,並從中收取服務費、系統設計維護費等。該模式的核心是釐清助貸機構與銀行等放貸機構的業務邊界,提前做好數據徵集使用合規與業務外包合規等。

在助貸業務實際發展過程中,除上述三種基本模式外,還可能出現其中兩種甚至三種交叉混合的情況。在一些資金支持型模式中,助貸機構不僅是資金聯合供給者,還參與整個授信決策和貸款“三查”(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承擔了不少風險控制職能,本質上屬於資金支持型助貸和風控支持型助貸的聯合體。在一些客戶支持型模式中,助貸機構不僅負責貸前的客戶引流和推薦,還會為放貸機構提供客戶信用評估、貸後監測和到期催收等職責,本質上屬於客戶支持型和和風控支持型助貸的聯合體。在一些資金支持型模式中,助貸機構在提供資金之外,不僅承擔了部分貸款“三查”和風險控制的職責,還會基於自身的場景或平臺優勢,承擔獲客引流的職責,本質上是資金支持型助貸、風控支持型助貸和獲客支持型助貸的聯合體。此外,在各類助貸業務模式中,助貸機構和資金方通常還會引入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進行擔保和增信,以進一步緩釋銀行等放貸機構承擔的貸款風險。

二、助貸業務的理論邏輯與作用

(一)助貸業務的理論邏輯

發展實踐表明,助貸業務是將貸款業務鏈條分解為獲客篩選、資金供給、風險控制等多個環節,並由金融機構和助貸機構根據自身在客戶、資金、風控、數據、技術、場景等方面的比較優勢來分別承擔,共同完成整個信貸流程。助貸業務的核心是金融機構通過引入第三方機構的協助,緩解信息不對稱、定價不精細、資金不充足、風控不完備等所導致的信貸供給對信貸需求的不適應問題,並基於協同效應、規模效應、網絡效應等,更好地實現信貸成本、收益和風險的動態平衡。

如圖4所示,在傳統信貸模式下,篩選客戶、獲取資金、風險控制等方面的壓力都集中於一家銀行等放貸機構,只要銀行等放貸機構在任一方面存在短板,貸款發放都會受到抑制。而已有的貸款經營實踐表明,大部分銀行等放貸機構難以在篩選客戶、獲取資金、風險控制等方面都具有極高的能力和效率。這也是在傳統的信貸模式下,小微企業、“三農”領域等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持續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助貸業務的運作模式、潛在風險和監管演變研究

圖4:傳統信貸模式下的客戶、資金和風控


在助貸業務模式下,第三方機構利用場景數據、信息科技等,參與到篩選客戶、獲取資金、風險控制等信貸環節,緩解信息不對稱、貸款定價能力不足、風險控制技術滯後等制約,擴大金融服務的範圍,提升資金配置的效率,助推普惠金融的發展(見圖5)。根據“比較優勢理論”和“金融功能理論”,助貸業務的推出和發展具有顯著的必然性。

助貸業務的運作模式、潛在風險和監管演變研究

圖5:助貸業務模式下的客戶、資金和風控

大衛·李嘉圖在其著作《政治經濟學及賦稅原理》中提出了“比較優勢原理”,即兩個國傢俱有各自的比較優勢,若按比較優勢參與國際貿易,通過“兩利取重,兩害取輕”,則兩國的福利水平均可得到提升。助貸業務提高了信貸交易效益,是李嘉圖的“比較優勢原理”和斯密的“專業分工理論”在貸款領域的具體體現。具體而言,助貸業務是根據“誰最有能力承擔誰承擔”的比較優勢原則,將篩選客戶、獲取資金、風險控制等業務進行專業化分工,充分發揮放貸機構與助貸機構的比較優勢,符合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

與此同時,根據羅伯特·莫頓等提出的“金融功能理論”,金融體系擁有六大基本功能,不同的金融功能由不同的金融機構來提供,但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更加穩定,金融功能比金融組織更加重要。“金融功能理論”的一個潛在啟示是,金融體系的發展是圍繞金融功能發揮來設置或建立能夠最好地行使這些功能的機構與組織的過程,不變的是金融功能,變化的是業務模式和組織形式。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的發展,是“金融功能理論”的有力例證(朱太輝,2018)。具體到貸款服務上,在信息科技發展之前,通過銀行等單一機構負責篩選客戶、獲取資金、風險控制是條件約束下的最優選擇。但隨著近年來信息科技的快速發展,銀行等放貸機構與擁有場景數據、信息科技等優勢的第三方機構合作發放貸款,有助於改善信貸功能,提高金融服務效率。

(二)助貸業務的主要作用

傳統金融體系中同質化信貸供給與多元化信貸需求的不匹配,既帶來了普惠金融發展難題,也抑制了資源配置效率。在技術革新和信息科技催化下,助貸業務通過多方合作和優勢互補,擺脫了傳統信貸模式下客戶、資金、風控由銀行獨自承擔的桎梏,提供了差異化、結構性的信貸供給解決方案。其誕生和發展既具有理論的必然性,也具有實踐的必要性。與傳統銀行貸款業務相比,助貸業務的作用與功能可以從宏觀、中觀、微觀三個層面來理解:

一是從宏觀角度看,助貸業務的開展使場景、科技與信貸得以深度融合,有助於破解普惠金融發展的“使命漂移”難題。助貸機構較之於銀行等放貸機構,更加貼近於小微弱貧,能夠更好地瞭解貸款客戶的需求,收集貸款客戶的信息,從而幫助銀行等放貸機構拓展貸款業務範圍,將金融服務輻射到傳統商業銀行覆蓋不到的區域。通過助貸機構的信息撮合和居間匹配,縮短和簡化了傳統放貸流程,使資金快速到達貸款需求方手中。通過提升貸款的可得性、性價比、便利性和安全性,拓展貸款市場的深度,有效推動金融服務觸達“最後一公里”,有助於緩解普惠金融面臨的貸款持續性與風險收益平衡的問題,解決普惠金融發展的“使命漂移”問題。

二是從銀行業角度看,助貸業務可以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轉型,改變同質化競爭的狀態。傳統商業銀行等放貸機構的發展目標普遍聚焦於做大做強,目標客戶多以大型國有企業和實力雄厚的大企業為主,業務模式較為粗放,在戰略、經營模式和服務上同質化現象嚴重。而助貸機構主動“走出去”進行營銷獲客,從一開始就聚焦小微貧弱,定位市區、縣域和鄉鎮,提供小額貸款和信貸服務,並應用場景嵌套、客戶跟蹤、徵信審查、大數據智能風控、催收處置等一系列差異化服務。

三是從風險管控的角度看,助貸業務為金融風險的管控提供了新的視角。國有和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有強大的資金實力和科技實力,風控和貸後管理能力強;而中小城商行、農商行等金融機構本身技術能力薄弱,在信貸風險管控方面存在缺口。助貸機構坐擁大量的中小微企業數據和個人數據,佔據技術優勢、場景優勢、數據優勢和大數據風控優勢,與商業銀行等資金方形成優勢互補,有助於後者提高貸款定價、風險定價的能力,彌補資金方開展小額信貸業務時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在助貸業務下,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解決客戶、風險和資金問題,可以有效緩釋金融風險。

綜合來看,助貸業務是資金方和金融科技機構實現優勢互補的有效形式,其實質是在銀行資金能力與獲客能力失衡、金融牌照與展業能力錯位(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普惠金融研究院,2019)以及金融市場分工不斷深化背景下誕生的新商業模式。助貸業務有助於提高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獲客、風控、技術等方面的能力短板,有助於豐富金融科技服務實體經濟的載體,有助於建立健全多層次的信貸供給體系,有助於更好實現普惠金融的發展目標。

三、助貸業務的異化發展與風險

近年來,提供助貸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明顯增加,業務創新的形式趨於多樣,助貸業務呈現快速發展趨勢。但由於自我約束和行業自律不到位,助貸業務在合作主體、業務外包、信息收集使用、貸後催收等方面出現了異化走樣,風險問題不斷暴露,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違規放貸

助貸業務中的違規放貸,既包括助貸機構在不具備貸款資質的情況下放貸,也包括有放貸資質的助貸機構在聯合放貸過程中存在違規的情況。

1.助貸機構不具備放貸資質仍經營放貸業務

部分助貸機構藉助貸之名、行放貸之實。銀行等持牌機構將資金批發給非持牌機構,後者在不具備放貸資質的條件下開展信貸業務。由於這些助貸機構在風險控制、資金管理、貸後管理等方面存在明顯短板,其信貸發放存在較大風險隱患,且這些風險在被引爆後還可能會傳染給資金供給機構,從而給金融秩序和穩定帶來極大挑戰。對此,2017年12月1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2.聯合放貸模式下違規設立資金池

聯合放貸應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助貸機構共同出資、共同授信、共擔風險,但現實中由於技術系統限制和客戶體驗等原因,往往是金融機構的放貸資金批量劃付至助貸機構賬戶,助貸機構先在自身賬戶彙集資金,再從該賬戶將貸款發放給客戶;授信決策、貸後管理和催收主要由助貸機構承擔,但在收益分擔上,銀行等金融機構是優先級,助貸機構是劣後級。這種異化模糊了資金供給和貸款發放一一對應的關係,違背了聯合放貸共同出資、共同授信、共擔風險的實質,助貸機構的風險管控能力無法覆蓋其實際放貸規模。這一問題也引起了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頒佈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就明確要求,“網絡借貸平臺應守住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落實信息中介性質,不得設立資金池”。

需要注意的是,通過助貸模式違規發放貸款還存在顯著的道德風險。比如,客戶和助貸機構惡意串通,套取資金方的貸款資金;又如,助貸機構一味追求擴大客戶規模,降低風控標準和客戶質量,導致資金方風險激增。

(二)核心業務外包

為金融機構提供風控支持是助貸業務的主要模式,也是助貸機構利用金融科技提升金融機構風控能力的主要實現形式。然而,實踐中部分金融機構缺乏風險控制意識,將授信決策、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完全外包給合作機構,把助貸機構給出的授信建議直接轉化為自已對客戶的最終授信決策。有的機構名義上未將授信決策、風險控制直接外包給助貸機構,實際上利用助貸機構兜底的方式將風險控制變相外包,賺快錢、賺易錢的心態十分突出。

在助貸業務中將風控等核心業務完全外包,對於部分中小銀行等放貸機構而言,短期看是“一勞永逸”,長期看是“自廢武功”。一旦合作機構爆發信用風險,這些風險仍將倒灌至放貸機構,甚至引發系統性的金融風險。對此,監管部門早已有明確的要求,2010原銀監會發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包風險管理指引》明確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戰略管理、核心管理以及內部審計等職能不宜外包”。近期,放貸機構將授信決策、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後,問題和風險頻發,上海、浙江、北京等地銀保監部門出臺政策,明確要求:“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

(三)利用助貸實施跨區域經營

城商行、農商行屬於地方性金融機構,其信貸等業務經營具有明確的屬地限制。近年來,部分地方性商業銀行與網絡小貸、民營銀行等機構開展助貸業務,規避屬地化監管原則,實施跨區域經營,擴張經營區域。具體而言,在資金支持型助貸中,助貸機構為網絡小貸或互聯網銀行,在業務經營上沒有明確的屬地限制,城商行、農商行等地方性銀行與其開展聯合貸款,為屬地外的客戶放貸。在客戶支持型助貸中,助貸機構獲客引流,基於互聯網場景和渠道,篩選推薦區域外客戶,事實上幫助城商行、農商行拓展了域外的服務範圍。

這種監管套利行為,一方面背離了城商行、農商行、小貸公司等立足本地、支持中小微的定位,不利於改善中小微企業、三農領域的金融服務;另一方面,城商行、農商行、小貸公司等的風險管理能力和管理半徑無法支撐其跨地展業,面臨極大的潛在風險。這些基於助貸的監管套利行為近來引起了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2018年11月,《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要求地方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主要服務當地客戶,向外省客戶發放的互聯網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互聯網貸款總餘額的20%。

(四)不規範收集使用個人信息

助貸機構擁有多維度客戶數據信息和強大的數據處理能力,能夠幫助金融機構獲客引流,這是助貸業務最初得以發展的基礎,但也對客戶數據和隱私的保護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然而,實踐中部分助貸機構不注重客戶數據和隱私保護,客戶數據洩露、惡意爬蟲甚至販賣客戶數據的行為時有發生。

監管部門歷來高度重視這一問題,近日正在徵求各方意見的《個人金融信息(數據)保護試行辦法》對助貸業務的數據收集和分析機制體現嚴格的監管態度:一是要求“金融機構不得從非法從事個人徵信業務活動的第三方獲取個人金融信息”。據此,金融機構只能從百行徵信獲得個人金融信息,這對助貸業務模式獲取客戶數據信息的來源和範圍形成較大限制,使後者在未來可能會轉化為“第三方數據服務商+百行徵信”的間接模式,即第三方先將個人金融信息對接百行徵信,再由百行徵信和金融機構進行信息和數據的交互。二是明確“金融機構不得以概括授權的方式取得信息主體對收集、處理、使用和對外提供其個人金融信息的同意”。這實際上要求從事個人徵信業務活動的第三方機構必須以個別授權的方式獲取信息主體的同意,從而對助貸業務收集客戶數據信息的方式、流程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

(五)貸後非法暴力催收

貸後催收是資金方管控和處置風險的重要手段,但在助貸業務中,一些金融機構只注重催收的結果,而忽視了助貸機構催收過程中的不合規問題,甚至對不合規現象放任不管。在業務發展過程中,一些助貸機構為收回貸款不擇手段,利用騷擾、恐嚇、暴力甚至黑惡勢力等方式進行非法催收,部分地方還發生了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的現象。這些非法暴力催收行為不但違反了監管政策,甚至可能演變成為刑事犯罪。

此外,部分助貸機構為獲取更多收益,引入無資質的第三方擔保或自行擔保的方式進行兜底,大大增加了助貸業務的潛在風險。

四、助貸業務的政策演變與取向

近年來助貸業務的不斷異化與風險頻發,引起了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相關政策陸續出臺(見表1)。從政策取向看,核心是要強化合規經營和風險防控。強調助貸各參與方應正本清源、守正出新,治理以助貸之名行貸款之實的違規操作和市場亂象,防控金融風險。從監管主體看,政策的發佈者既有金融監管部門,又有公安、檢察、法院等司法部門,政策關注的問題已不僅僅是助貸背後的金融風險,還有掃黑除惡、社會穩定等方面的問題。從監管對象看,金融監管政策實施主要通過金融機構向助貸機構傳導,對助貸機構提出了資質要求和金融科技產品的認證准入;而司法、公安部門的相關政策是直接針對助貸機構實施的。從監管範圍看,相關政策涉及了助貸機構資質、授信風控、信息保護、逾期催收等多個方面,基本上涵蓋了貸前、貸中、貸後的全過程。從發展態勢看,目前上海、浙江、北京等地銀保監局已發佈助貸業務監管政策,在某種程度上可視為全國性政策出臺之前的試點,未來出臺全國性監管辦法的可能性較大。

(一)探索助貸合作機構資質要求,強化准入和退出管理

信貸是經營資金和風險的業務,放貸主體風險是關係信貸業務生死存亡的關鍵,對信貸主體資質的要求自然也是監管層高度關注的問題。《個人貸款暫行管理辦法》提出:“貸款人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將貸款調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項審慎委託第三方代為辦理,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質條件”。浙江銀保監局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個人消費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貸款合作對象的資質要求進行了明確和細化:“不得與無放貸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放貸或為其提供資金放貸”、“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增信及變相增信”。北京銀保監局《關於規範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及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通知》中對包括助貸在內合作類業務的主體資質要求更加精細,特別對金融機構不能合作的對象提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對於出現風險預警信號、存在潛在風險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的合作機構,應及時終止合作。嚴禁與以金融科技之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企業開展合作;嚴禁與虛構交易背景或貸款用途,套取信貸資金的企業開展合作;嚴禁與以非法手段催收貸款的企業開展合作;嚴禁與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非法買賣或洩露客戶信息的企業開展合作”;此外,還要求“完善審批流程,合作機構准入應報總行審批,嚴禁未經授權開展合作”。

這些政策表明,監管層從以往僅關注助貸業務的合規性,轉向聚焦合作機構資質和合作業務的雙重合規。這意味著,監管層開始更加註重從源頭上防範助貸業務的各類風險。

(二)要求授信、風控等核心業務不得外包,並明確具體要求

風控等核心業務不得外包的政策依據,可追溯到原銀監會2010年發佈的《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包風險管理指引》,在部分地方監管條例中也得到明確體現和強化。比如,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2019年1月發佈實施的《關於加強互聯網助貸和聯合貸款風險防控監管提示的函》明確要求,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環節外包,不能異化為單純的放貸資金提供方。參與銀行應開發與業務匹配的風控系統與風控模型,配備專業人員,應獨立開展客戶准入、風險評測、貸款額度和貸款利率確定、貸後資金用途管理”。浙江監管局2019年7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個人消費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也明確要求:“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北京監管局2019年10月12日印發《關於規範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及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通知》中再次強調:“不得將三查(即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環節外包給合作機構”。

這些政策表明,授信審查、風險控制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核心和命脈,必須掌握在自己手中,不能完全外包。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監管層已經開始關注和擔憂以助貸名義進行“實貸”可能引發的風險。

(三)明確助貸各參與方的權責邊界,並向消費者充分披露

助貸業務的複雜性在於參與主體多、流程長,展業過程中相關參與方的權責邊界不清、風險責任不明,比如,雖然相關政策明確規定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不得外包,但實踐中助貸機構推送給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授信建議多被採納,金融機構只是做了一道形式上的“風控”。若客戶爆發風險事件,雙方的責任劃分往往難以理清,這給風險處置的責任界定、消費者維權等帶來不少困難。近期,北京銀保監局《關於規範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及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通知》首次明確要求:“嚴格審慎制定與合作機構的協議條款,在風險承擔、信息披露、風險揭示、客戶信息傳遞及信息保密、服務安排、投訴和應急處理等方面,明晰權責邊界。充分披露合作業務信息及合作各方的責任邊界,揭示合作業務風險,明示收費主體、項目和標準”。

這些政策旨在通過明晰合作雙方的責任、義務來明確合作業務的責任主體、風險承擔主體和投訴應訴主體等,也為監管部門在處理此類事件時提供了清晰的政策依據。

(四)規範個人信息徵集使用,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客戶信息和隱私保護顯然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對此《網絡安全法》明確規定:“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具體到金融業務客戶信息收集方面,近期有關部門也出臺了相關規定。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發佈實施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個人消費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也明確要求,銀行開展個人消費貸款“不得濫用客戶隱私信息和非法買賣、洩漏客戶信息”,前文提到正在徵求意見的《個人金融信息(數據)保護試行辦法》也明確指出:“不得收集與自身業務無關的個人金融信息,不得從非法從事個人徵信業務活動的第三方獲取個人金融信息”。

這些政策表明,助貸業務的客戶數據收集使用要依法合規。一方面,相關參與方要高度重視對客戶數據、隱私的保護,非法買賣、洩露客戶信息的行為後續可能面臨嚴厲監管和處罰;另一方面,監管層對客戶金融信息數據保護將實施強監管,客戶金融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權利將被全部收歸官方機構,這對相關參與方的業務合作模式和市場生存空間都將帶來巨大的影響。

(五)高度關注非法暴力催收,加大處罰力度

助貸業務中的暴力催收和非法催收問題,不但引起了金融監管部門的重視,也引起了司法、公安部門的介入。2017年12月,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佈《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以及浙江、北京銀保監局近來關於規範個人消費貸款和助貸業務的政策中均明確要求: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2019年10月,最高檢、最高法、司法部、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將非法暴力催收引發的“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後果”列為了將非法放貸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附加要素。

此外,對於助貸業務中的違規融資擔保問題,監管部門也做出了具體反應,明確了牌照管理要求。2019年10月23日,銀保監會等九部委發佈《關於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其中專門針對助貸業務中的融資擔保制定了具體措施:“為各類放貸機構提供客戶推介、信用評估等服務的機構,未經批准不得提供或變相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對於無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實際上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條例》規定予以取締,妥善結清存量業務;擬繼續從事融資擔保業務的,應按《條例》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

五、結論與政策建議

助貸業務的發展建立在“比較優勢理論”和“金融功能理論”的基礎上,符合經濟發展和金融演進的規律,也有助於推動普惠金融發展,改變銀行同質化競爭,完善信貸業務模式和風險控制。近年來,助貸業務的經營模式出現了異化走樣,違規發放貸款、核心業務外包、違規跨區域經營、信息收集使用不規範、非法暴力催收等問題和風險不斷暴露。這些問題和風險已經引起監管部門高度關注,監管政策不斷出臺,涉及助貸機構資質、授信風控、信息保護、逾期催收等多個方面,基本涵蓋了貸前、貸中、貸後的全過程。當前我國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持續突出,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轉型持續推進,數字科技技術快速發展,未來助貸業務仍然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正本清源和守正出新是未來助貸業務發展的主基調。

(一)業務發展啟示

金融監管全面加強對行業發展既是挑戰也是機遇,下一步,助貸業務的發展需要更加強化合規管理,發揮比較優勢,聚焦科技賦能。

1.恪守助貸實質,嚴格遵守業務範圍和合法邊界

對助貸業務的強監管態勢表明,監管部門鼓勵有實質意義的金融創新,堅決打擊披著助貸外衣的“偽創新”“假創新”。因此,金融機構和助貸機構應充分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在政策允許的前提下展業、創新,明確合作的範圍、邊界和職責,避免過度承擔外包業務,避免助貸業務淪為非法放貸、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的通道和載體,真正使助貸業務成為豐富多層次信貸體系的有效補充。

2. 加強合規管理,高度重視信息保護和合法催收

未來,監管層加強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是必然趨勢。因此,對於開展助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合作機構而言,加強合規管理,及時跟蹤《個人金融信息(數據)保護試行辦法》的制定動態,應前瞻性地做好客戶信息和隱私保護的預案,確保助貸業務中的個人信息徵集處理使用合規;同時在貸後催收中,要合法合規、方式得當。

3. 聚焦科技賦能,充分發揮助貸業務的比較優勢

相比傳統信貸業務而言,助貸的主要優勢是能夠利用場景、數據和信息科技,提升獲客、風控、反欺詐、運營、貸後管理等的效率。助貸業務的發展必須迴歸本源和強化科技賦能,通過不斷提升金融科技的技術含量和應用水平,來提升助貸業務的比較優勢。

(二)監管政策建議

為推動助貸業務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對助貸業務實施監管是必要的、合理的,但現有的監管有待進一步完善。當前中國經濟下行壓力持續加大,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和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需要統籌兼顧,下一步的助貸業務監管需要明確監管取向,統一監管規則,守住監管底線。

1.明確監管取向,實現鼓勵創新與防範風險的並重

助貸業務有效填補了銀行業金融服務不能滿足融資需求的空白領域,補齊了傳統銀行類金融機構的觸達短板,具有其獨特的優勢。助貸業務監管政策的取向不應“一刀切”的禁止取締,而是根據助貸業務的實質內涵,制定適應性的監管規則,鼓勵負責任的金融創新;同時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助貸業務近年來的異化和風險,制定針對性的監管措施,有效治理業務亂象,有效防範金融風險。

2. 加強監管協調,實現監管政策和責任權限的統一

一方面,金融監管部門、公安、檢察、法院等司法部門在制定各自的監管政策時,應明確統一的監管標準,加強政策協調,避免政策不一致造成監管效率低下和監管套利,特別是要避免政出多門甚至政策衝突的現象。另一方面,應明確中央監管和地方監管的責任邊界,中央監管部門必須明確對助貸業務的監管態度和監管責任,在此基礎上地方監管部門之間應加強溝通協調,形成監管共識和合力。

3. 注重剛柔並濟,實現剛性底線和柔性邊界的協調

一方面,科技與金融的結合在改善金融服務質效的同時,也有著新的風險傳染、逆週期性和系統性風險屬性(朱太輝和陳璐,2016),助貸業務監管實施應劃定剛性法規底線,把牢合規準繩,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另一方面,《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規劃(2019-2021年)》 部署要求推動金融與科技深度融合,充分發揮金融科技賦能作用,助貸業務作為金融與科技融合的典型代表,其監管實施也應設置柔性管理邊界,為業務和行業預留出充足的發展空間。為促進剛性底線和柔性邊界的協調統一,可探索推出相應的監管沙盒。


  • “地方金融監管”除非特別註明,本公眾號所載內容來源於互聯網、微信公眾號等公開渠道,不代表本公眾號觀點,僅供參考、交流之目的。轉載的稿件版權歸原作者或機構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