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墙”董事长导致股价上升,其中所涉法律问题有哪些?


“翻墙”董事长导致股价上升,其中所涉法律问题有哪些?

近日,中电电机董事兼总经理王建裕“偷拍”宜兴华永电机有限公司(下称“华永电机”)一事成为刷屏热点。财经快讯轮番播报:“中电电机开盘涨停。”截止至4月20日收盘,中电电机股价仍上涨6.42%,据粗略估算,该董事长身价上涨3000多万。这件事情的发展,与之前的预测截然相反,是媒体错误估计,还是市场错误解读?有人说这位董事长敬业,给了投资者信心;也有人说这是他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各种原因,众说纷纭,下面,枫叶君就从法律角度来谈谈这一事件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首先,王建裕翻墙进入其同行华永电机这一行为,如何定性,是否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王建裕翻墙进入华永电机,是有一定的目的的,是否扰乱了该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还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其次,王建裕翻墙之后,偷拍了公司厂房车间设备的照片,被发现后,没有离开公司,又去食堂和操场看了一圈。对这一行为的定性,核心在于他是否侵犯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由于王建裕所在的中电电机与华永电机处于同一行业的两个领域,且这两年业务有相互竞争的趋势。华永电机认为,王建裕拍摄了该公司新的生产线和新产品,窃取了核心商业机密。

商业秘密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知识产权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相同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反不正竞争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刑法》中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与犯罪之间界限在于“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此反观王建裕拍摄车间设备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了侵犯同行商业秘密,并构成犯罪,第一要判断这些照片是否属于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经华永电机才去了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第二,要判断这一行为是否给华永电机造成了重大损失。

在没有充分调查清楚之前,这一持续发酵的热点事件不应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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