蘄春法院:“賣油翁”智送應訴案卷


蘄春法院:“賣油翁”智送應訴案卷

(圖:張振亞 文:許瀾格 編審:葉學軍)“送達難”一直是困擾法院的難題。尤其是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群眾法律意識的提高,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急劇增加,任務十分繁重。更糟糕的是,少數當事人不配合法院工作,刻意躲避法院送達,拒收拒籤應訴材料,直接影響到案件的排期和開庭。近日,蘄春法院蘄州法庭在對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送達時,遭遇了當事人躲避送達的情形,幹警隨機應變,見招拆招,最終完成了送達任務。

被告“青山”(化名)在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原告索要賠償無果後,向法院起訴。蘄州法庭受理此案後,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送達,被告不僅拒絕簽收應訴材料,甚至將法庭電話列入了“黑名單”,送達工作陷入瓶頸。

不放棄的法庭幹警陳廣試探性地用私人手機撥打了“青山”的電話,沒想到“青山”竟接了電話:“你是送油的師傅吧?”機智的幹警順勢說到:“我是送油的,你現在在哪裡啊?”當獲取地址後,幹警立即趕到指定地點,並將警車停在看不見的地方等待。不一會兒送油車過來了,一名男子隨之露面。幹警立即出動,在出示工作證件後詢問其身份情況,該男子否認自己系“青山”,幹警立馬對照案卷辨認,同時撥打電話後確認,鎖定此男子就是“青山”。眼看再也裝不下去了,“青山”只能承認自己的身份。同時,法庭幹警對“青山”躲避送達的行為進行了嚴厲批評,並耐心勸說其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後,“青山”表示自己會按時到庭參加訴訟,不再躲避法律責任。

法官講堂:拒絕簽收傳票就能逃避法律責任嗎?當然不能。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當面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因此,被告拒絕接受法院的傳票,並不等於法院就無法送達而導致整個訴訟無法進行。相反,因被告拒絕參與案件,在法院送達後可以缺席進行判決,視為被告對舉證、質證及抗辯權利的放棄,可能做出對被告不利的判決。拒絕接受傳票並非明智之舉,積極應訴才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正確選擇。

蘄春法院:“賣油翁”智送應訴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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