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及送達

涉外離婚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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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本律師代理了一件離婚糾紛,就該離婚糾紛本身而言沒有特別之處,但該糾紛特殊的地方在於其中一方長期在國外工作和生活。現本律師特對涉外離婚案件相關事項作如下簡析,與朋友們分享。

涉外離婚及送達

一、涉外離婚

涉外離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關係解除,通常有兩種情形:

1、夫妻一方為外籍人士,且我國法院具有管轄權的;

2、夫妻雙方均為我國公民,但擬離婚時一方在國外生活或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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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協議離婚

對於涉外協議離婚,基本與普通協議離婚一致,即無論是否委託律師代理,雙方都須共同到轄區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本人親自到場辦理手續,還要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達成一致,並簽署離婚協議書。如一方為外籍人士的,還需要提供護照或港、澳、臺通行證等證照。

三、涉外訴訟離婚

涉外離婚及送達

涉外訴訟離婚最特別之處在於送達,遠比普通訴訟離婚曲折和麻煩的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院、外交部、司法部《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序的通知》的規定,可以採取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外交途徑、使、領館代為送達、受送達人委託的訴訟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在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簽收、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民郵寄送達、公告等方式送達。也就是說如在國外的一方不能到法院或其他方式簽收的話,整個離婚訴訟過程僅在送達環節,所用週期都會很長。而我國法律規定的送達是針對整個訴訟全過程的,如前期的立案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的送達,訴訟中開庭傳票的送達,庭審後判決書或調解書的送達等等。

涉外離婚及送達

最後本律師特別提示,鑑於涉外訴訟離婚送達程序上的繁雜性,夫妻雙方就算對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都最好能各自委託訴訟代理人處理,至少保障能及時簽收各種案涉法律文書,以避免因送達延誤時日,當然這一特殊性也可能成為一方故意拖延時間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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