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遇到“仙人跳”,在女孩同伴趕到前已完成性交是否構成強姦?

引言

“仙人跳”通常是指以賣淫招嫖為誘餌,對招嫖人員進行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一般會有女孩來扮演“小姐”假裝賣淫,女孩進入房間後以各種理由拖延時間,其同伴再假裝警察趕到現場進行“抓嫖”,一般都是以對招嫖人員進行“罰款”為由進行變相的敲詐勒索。

絕對多數的招嫖人員即便懷疑其有可能是假警察,但是往往出於顧慮到自身的招嫖行為確實不合法,就算報警也落不得好,所以一般都不敢聲張,抱著破財消災的心理心甘被宰。所以這種敲詐勒索的行為很容易屢屢得手。

本文講的就是在一起“仙人跳”中發生的奇葩案例。


案例

張三因出差在一家便捷酒店開房,進入房間後發現門縫下面塞進了花花綠綠的小卡片,撿起來仔細一看,上面有很多誘人的圖片及不可描述的招嫖廣告語。

張三雖然有點懷疑,但是當時確實有點寂寞無聊,加上卡面上的小姐姐又非常的漂亮,張三還是鬼迷心竅的想嘗試一次,於是將信將疑的撥通了電話,對面一再保證來的是真人,不漂亮不收錢。在這種誘惑下,張三要求了“性服務”。

很快,就有人來到了張三酒店房間的門口敲門,張三開門一看,提供服務的女孩果真很漂亮!不但顏值很高,身材還非常的火辣性感!於是非常開心的將女孩迎進門。

女孩進門後報價1000元並要求先收錢後服務,結果張三毫不猶豫的掏錢給了1000元,還額外付了100元的打車費。女孩接完錢後脫衣服表示要先去洗澡,但是張三此刻已經慾火焚身,完全控制不住自己,直接把女孩抱上床就發生了性行為!

在張三與女孩發生性行為時,女孩因為擔心引起張三的懷疑,所以並沒有強烈的反抗,只是一直說要先洗澡,讓張三耐心的等一下,但是無奈張三的速度太快,很快就完成了性行為。

大約五分鐘後,房間門外傳來了急促的敲門聲,張三打開門後發現是三個男的,號稱是便衣警察抓嫖,要罰款5000元。張三此刻已經恢復了冷靜,並未慌亂,要求其出示警官證,見這幾個男的支支吾吾,於是聲稱要報警,而這幾人則表示如果警察來了就要追究張三的強姦罪。儘管如此,張三還是選擇了報警,警方趕到後,認定這幾人屬於敲詐勒索團伙,以“仙人跳”為生。

小夥遇到“仙人跳”,在女孩同伴趕到前已完成性交是否構成強姦?

小夥遇到“仙人跳”,在女孩同伴趕到前已完成性交是否構成強姦?

那麼問題來了,本案中張三對女孩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罪?


分析

本案中,張三與女孩發生性行為顯然不在該“仙人跳”犯罪團伙的預計之中,按照該犯罪團伙的計劃,在他們趕到時,女孩正好剛洗完澡,被他們抓到現行!

可是,張三用了最快的速度在女孩同伴趕到之前便完成了性行為,假扮“賣淫女”的女孩雖然內心是不情願的,但是由於擔心引起張三的懷疑,所以也沒有進行劇烈的反抗,只是不斷的用語言哄張三,說想先洗澡,讓張三不要這麼猴急!

女孩的“先洗澡再做愛”的藉口在張三看來是其“願意發生性行為”的表示,加上女孩之前已經收了張三的“嫖資”1000元,所以女孩的一系列舉動已經被視為“願意發生性行為”的承諾。至於女孩要求先洗澡,只是一個發生性行為的附加條件,但是女孩並沒有因此而激烈反抗,或者態度堅決到不洗澡就不可以發生性行為。

故,在張三看來,女孩是屬於一個半推半就的狀態,且洗澡並不是一個明確的拒絕發生性行為的理由,在這種情況下,儘管女孩在語言上的意思表示是“不願意”,但是結合當時整個語境來看,女孩並沒有明確表示不願意和張三發生性行為,因為畢竟洗完澡還是願意的,只不過是當時希望先洗個澡而已。

而女孩不願意發生性行為的真實理由其又不敢說出口,所以從整體而言,張三並不知道自己是強迫了女孩,可以說,張三屬於誤打誤撞“強姦”了女孩,在刑法上的主觀狀態只能是過失。但是強姦罪又屬於典型的故意犯罪,不存在過失強姦之說,因此,張三要麼構成強姦罪,要麼無罪。

結合全案來看,張三定性為無罪為宜,但是考慮到張三的行為屬於招嫖,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故應當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而這群“仙人跳”的犯罪團伙則依法構成敲詐勒索罪,且因其為慣犯,應從重處罰!


結語

單身男子出門在外最好潔身自好,切莫因為一時的糊塗而進行招嫖,無論是被真警察進行治安處罰,還是被假警察敲詐勒索,都是一件得不償失的行為!真有生理需求的,也應該通過合法的渠道解決,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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