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兒童被埋案:涉案建設單位將面臨的行政處罰

【案件回顧】4月18日下午,盛和府建築工地自卸車傾倒土方時,將在工地玩耍的4名兒童壓埋,致其不幸死亡。4月19日,公安機關依法對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8名開發及施工人員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現初步查明,該工地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屬無證非法施工,涉事車輛為向後傾翻型後八輪自卸車,系違規作業。

據封面新聞報道,4月16日,人民網地方領導留言板給原陽縣委書記反映的一條留言中,有網友曾反映盛和府小區存在違建問題(如圖)。該留言下方,顯示已被認領交辦,並轉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4名兒童被埋案:涉案建設單位將面臨的行政處罰

【法律評論】涉案建設單位將面臨的行政處罰分析:

1、無證非法施工行為

現根據調查,已確定涉案建設單位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其行為違反了《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修正)》、《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其中上述法律規定中,明確“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涉案建設單位置法律規定而不顧,擅自開工,該行為是導致該案件的重要原因,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規定,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修正)》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第十二條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2、涉案建設單位是否取得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已經取得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據報道,原陽縣土地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顯示,2019年11月18日掛牌方原陽縣自然資源局實施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中,對位於康寧街東側、祥和街西側,2019-14號宗地的土地使用權競買成,出讓面積50000平方米(75.0畝);競得方新鄉市眾孚置業有限公司,掛牌出讓成交價款為7660.5萬元。因未查到關於涉及建設單位及“盛和府”的公示,不便認定最終結果。若涉案建設單位在該施工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或將面臨城鄉規劃部門的行政處罰。

根據《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以及《河南省實施辦法》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河南省實施辦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涉案建設單位是否缺少安全防護設施?

據新聞報道,原陽縣住建局提到,涉事盛和府項目未獲得施工許可證,事發前3日,4月15日已對該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要求他們停止施工,並於7天內答覆。但至事發時,仍未收到他們的回覆。從網絡媒體發佈的現場視頻來看,涉事盛和府項目或存在安全隱患。如果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其缺少安全防護設施,嚴重違章危及人身安全,則其行為就違反了 《河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河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八項的規定,由縣(市)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正、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並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就目前來看,其造成了四名兒童死亡,影響惡劣,屬於情節嚴重。

法律依據:《河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應當加強安全管理,採取安全防範措施,遵守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正、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並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施工生產無安全措施、缺少安全防護設施,嚴重違章危及人身安全的。

4名兒童被埋案:涉案建設單位將面臨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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