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查?原因:個稅與企業所得稅工資薪金計稅基數不一致

工資薪金支出是企業生產經營中的一項重要支出,今天,小編分享一個有關於工資薪金支出方面的稽查案例,希望能給大家提個醒。

2019年6月,A市稅務機關風險管理部門在通過金三系統對轄區企業申報的數據進行比對分析時,發現甲公司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填列的工資薪金計稅基數與該公司2018年度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計稅基數存在較大差異,遂將該問題作為風險疑點推送給稅務稽查部門。稅務稽查部門經立案檢查,發現甲公司存在這樣的問題:

甲公司是一家工業製造企業,根據其自行申報的納稅申報表數據顯示,2018年度該公司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計稅基數為640萬元,然而如下表所示:

公司被查?原因:個稅與企業所得稅工資薪金計稅基數不一致

甲公司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顯示,甲公司當年工資薪金支出總額為820萬元,兩者差額高達180萬元。那麼,出現該差額的原因究竟是甲公司存在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還是存在虛列人工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問題呢?

檢查人員要求企業提供了2018年度人員花名冊及工資明細,經核查加總,甲公司當年工資性支出確實為640萬元,即甲公司不存在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那麼,為何企業所得稅相關報表中填報的工資薪金支出為820萬元呢?

針對該問題,財務人員提供了一份勞務用工合同並做了這樣的解釋:

2018年度因出現一些臨時性用工需要,甲公司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發生費用共計180萬元。根據甲公司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甲公司直接將180萬元的用工費用支付給了勞務派遣公司。財務人員認為,上述勞務用工支出是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發生的,因此,將該筆支出計入了工資薪金支出項目核算,並以此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與工會經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計稅基數。那麼,財務人員的理解正確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合同明確規定,甲公司直接將180萬元的用工費用支付給了勞務派遣公司而並非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因此,該筆支出應作為勞務費支出不應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甲公司將該筆支出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導致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與工會經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計稅基數人為增加。例如:

1.針對職工福利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原來的稅務處理:

實際發生額為1188000元,自行計算的扣除限額8200000*14%=1148000元,

納稅調增金額:1188000-1148000=40000元;

正確的稅務處理:

實際發生額為1188000元,計算的扣除限額6400000*14%=896000元,

納稅調增金額:1188000-896000=292000元;

2.針對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原來的稅務處理:

實際發生額為606000元,自行計算的扣除限額8200000*8%=656000元,

因為實際發生額小於扣除限額,所以納稅調增金額為0元;

正確的稅務處理:

實際發生額為606000元,計算的扣除限額6400000*8%=512000元,

納稅調增金額:606000-512000=94000元;

3.針對工會經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原來的稅務處理:

實際發生額為200000元,自行計算的扣除限額8200000*2%=164000元,

納稅調增金額:200000-164000=36000元

正確的稅務處理:

實際發生額為200000元,計算的扣除限額6400000*2%=128000元,

納稅調增金額:200000-128000=72000元;

最終,稅務機關按照640萬元工資薪金總額作為上述三項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計稅基數,對於甲公司將上述三項支出多列支扣除的部分依法予以補徵稅款並加收滯納金的處理。

實務中,針對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我們財務人員還應注意哪些事項呢?


注意事項1

明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工資薪金支出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注意事項2

工資薪金支出的合理性要有據可循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定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注意事項3

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含“三費”等項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注意事項4

符合規定的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可以作為工資薪金列支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

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注意事項5

彙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

年度工資薪金可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文件規定:


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例如,甲公司在2018年12月計提本年度應發給員工的一次性年終獎50萬元,因企業資金週轉緊張,雖然該筆獎金在2019年3月才發放給員工,但也准予在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扣除。

注意事項6

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等待期

確認的工資薪金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第二條規定:


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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