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嶺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全市範圍內開展清收林地還林的通告


公主嶺市人民政府關於


在全市範圍內開展清收林地還林的通告

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國土綠化的重大決策,依法保護森林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吉林省林地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公主嶺市“造林綠化三年攻堅”行動暨2020年春季造林綠化工作實施方案》要求,決定在全市範圍內開展清收林地還林工作,提高森林覆蓋率,提升公主嶺市生態建設水平。

一、依法保護和科學有序利用林地是各級組織和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侵佔、蠶食及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等屬違法行為。

二、清收林地地塊要以1998年二輪土地承包臺賬為基準,依據公主嶺市森林資源檔案、省林草局提供的吉林省中西部防護林網改造工程本底調查數據庫等數據進行林地清收確認。

三、清收林地範圍。缺失農田防護林帶;非法毀林開墾、被侵佔蠶食林地,公路鐵路交通幹線兩側城鎮周邊、河流兩岸、水庫周圍、南部半山區、北部風沙區重點生態區位被開墾的林地;未還林採伐跡地;各單位對外承包用於耕種的林地和承包造林仍在耕種的林地。

四、凡應清收林地不得耕種和復耕。強行耕種和復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按非法改變林地用途處以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國有、集體對外承包的林地,凡瞞報、少報、漏報不清收林地還林的,查實後,林地所有者收回林地,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對阻礙、干擾、拒不配合清收林地還林的不法行為人,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新發生的毀林開墾案件,特別是構成犯罪的案件從嚴打擊

特此通告。


公主嶺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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