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战法考刑诉主观题设计


2020年二战法考刑诉主观题设计

考试中的刑诉法:法考最难,分值第三

一、痛定思痛,查摆失利症结

对于主观题二战考生,已经没有退路,只能殊死拼搏,但切忌盲目付出,应当找到一战失利的根源,并在二战备考中恶补短板。就刑诉法学科而言,一战失利的症结主要集中以下几方面:

(一)观点或者结论错误

这种“病症”的原因在于考生对考点不熟练,或者一无所知。定性错误,直接凉凉,憾失得分,这是一种致命性错误,只能通过考点的强基固本、提档升级予以避免。

(二)观点或者结论正确,但缺乏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

这种“病症”具体表现为答题时只给出结论,缺乏必要的论述,或者论述不充分。这是一种最常见的错误,主要是考场上答题时间不够,或者考前缺乏规范的答题模板的训练,或者碰运气给了正确的定性,但对于依据的考点或者法条不清楚,而无从论证。例如,判断没有全程录音录像的证据是否为非法证据,考生只回答是非法证据,但没有进行必要的分析,正确的阐述是: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11条的规定(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供述为非法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这种答题形式,通常只能得到1/3的分数。

(三)观点或结论正确,论述有误或者不准确

这种“病症”产生的原因是考生对考点不熟练,尽管定性或者结论的正确,但是论述时援引的法条或者阐述的知识点无法支撑、证明结论或者论点,即犯了“张冠李戴”的错误。例如,论述检察院和监察委管辖竞合问题,援引的法条或者知识点是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管辖竞合规定。这种答题形式,通常只能得到1/3的分数。

(四)堆砌法条或者考点,不按要求下结论

出现这种“病症”的考生,既可能对答案没把握,不敢出手给结论,也可能因时间紧或者粗心,没有给出结论。这种答题方法只能得到1/3-1/2的分数。

(五)答题思路不清,层次混乱

出现这种“病症”的考生,主要是考前缺乏规范的答题模板训练,在答题布局谋篇上缺乏条理性和逻辑性,想到哪,写到哪,把与问题有关的知识点都给罗列出来。这种答题方法所得分值不过1/3左右。

(六)缺乏法言法语论述

这种“病症”的表现就是答题的字里行间能反映出考生对相关考点的理解和运用是正确的,但基本上是运用生活用语(而非法律术语,这里的法律术语是指法条本身的规范表述)回答问题,阅卷老师很难找出规范的采分点,要么不给分,要么象征性给点分。

二、2020年备考攻略

(一)把握刑诉法主观题命题规律

1.重点板块:审证诉辩

以审判为中心既是刑事诉讼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罪与 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刑事责任的有无、大小最终需要法院依法审判给出答案。作为不告不理 的法院,其审判活动离不开控诉方和辩护方的积极参与和相互博弈,不管是控诉,还是辩护, 以及法院裁判,最终都是用证据说话。这就决定了法考刑诉法主观题的命题基调。 总结过去,我们可以将刑事诉讼法主观题命题规律概括为: “以审判为中心,以诉辩为两翼, 以证据为武器”设计案例分析题,简言之,主观题重点围绕四个字“审证诉辩”。在十六年的司考和两年的法考中,刑诉案例分析题所涉及的考点基本上集中在这四大板块,只有三次命题的主体内容偏离了这四块,2004年刑诉法案例分析8个小题有2题是考查侦查;2008年刑诉法案例分析题全部考查附带民诉;2019年刑诉案例分析题4小问题中,有3小题考查管辖。

2.辅助板块:侦管附强

(1)侦查。证据的形成主要在侦查阶段,如果侦查程序不合法,则可能导致证据不具有合法 性,既然证据和侦查密切相关,对证据的考查可能会延伸至侦查程序。

(2)管辖。审判程序启动虽然应当坚持不告不理,但是否具有管辖权,也是其审理案件的程序条件,对审判程序的考查可能会跑偏到审判管辖的辅路上。

(3)附带民诉。审判程序的主旨是解决被告刑事责任问题,但也会涉及民事赔偿,对审判程 序的考查也可能会偏到附带民事诉讼。

(4)强制措施。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样需要强制措施的保障,对审判程序的考查也可能 会拐入强制措施的地盘。

(二)备考开工时间

自2019年11月30日起,对于一战主观题失利的考生而言,痛定思痛后,应当尽快规划2020年的法考。从今天算起,离2020年主观题考试还有10个多月。按照民刑先修的基本规则,目前可以规划民刑先修的具体方案并尽快付诸实施,民刑先修第一轮的复习最迟应当在2020年五一之前完成,也就是说,2020年5月是刑诉法开工的最后期间。

(三)备考任务清单


2020年二战法考刑诉主观题设计

预祝各位2020年法考主观题的考友成功上岸,法梦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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