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合規整改及備案指引逐項解讀(三十二)

自《上海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審核與整改驗收工作指引表》168條出臺以來,相信對於很多人來說還是不能夠完全理解,上海璟祐律師事務所就針對這168條來逐項解讀,此次我們繼續來解讀“

其他風險提示事項”。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合規整改及備案指引逐項解讀(三十二)

其他風險提示事項

一、不良金額與不良率

對於“不良”問題,監管機構關注點在於“撮合交易形成借款的不良金額較大,或不良率較高,(不良金額指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含)以上的借款本金之和;不良率指不良金額除以全部待償還本金之和;分期還款交易,某一期未按時還款已逾90天(含),全部未償還本金均應計入不良金額)”,並提出“控制並逐步壓縮相關風險因素”要求。該條明確“不良金額”的統計口徑按照“M3”標準執行,平臺需要在定期向監管部門報送數據時提供平臺不良金額/不良率數據,不良金額“較大”以及不良率“較高”的標準,有待監管部門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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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聯交易

對於關聯交易問題,監管機構關注點在於:“平臺關聯交易複雜嵌套,或者缺乏關聯交易制度規範、關聯交易披露不充分等”,並提出“控制並逐步壓縮相關風險因素”要求。針對該條,建議從業機構指定《平臺交易關聯決策及管理制度》,對於關聯方融資、關聯方擔保、關聯方債轉等,需要在相關項目信息展示中予以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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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盈利及財務狀況

對於平臺經營狀況,監管機構關注點在於:“平臺持續虧損,或者資不抵債”,並提出“控制並逐步壓縮相關風險因素”要求。該條表明監管機構對平臺“盈利能力”與“資產狀況”予以關注,如平臺持續虧損或資不抵債,則將被列入觀察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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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管從業經歷

對於高管從業經歷問題,監管機構關注點在於“平臺高管人員缺乏必要的金融從業經歷”,並提出“控制並逐步壓縮相關風險因素”要求。《824網貸管理辦法》並未對董監高提出任職資格要求,《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亦未對高管人員從業經歷提出要求。對照《深圳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的“從事金融業相關工作5年以上,並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含)學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3名”要求,《指引表》對平臺高管提出“必要的金融從業經歷”要求,如何把握“必要的金融從業經歷”,有待監管實踐的進一步明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合規整改及備案指引逐項解讀(三十二)

五、平臺/高管誠信記錄

對於平臺/高管誠信情況,監管機構關注點在於:“平臺及其高管人員有違法犯罪記錄,或者存在有關涉訴事項、不良從業記錄或者其他重大不良信用記錄等”,並提出“控制並逐步壓縮相關風險因素”要求。《824網貸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中提出“董監高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下的網貸平臺報告要求,同時在第三十七條中提出“董監高違反境內外法律法規”情形下的網貸平臺報告要求。而在《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則要求平臺在申請備案登記過程中提供董監高的信用報告、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為完成平臺備案登記工作,建議從業機構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能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風控、法律合規、稽核審計部門負責人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進行背景調查並向律師提供完備的個人資料,以供出具《法律意見書》。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合規整改及備案指引逐項解讀(三十二)

六、其他

該條為“兜底”條款,無具體內容。對於上海地區網貸平臺開展備案登記工作,前述整改要點(共計145項)將成為平臺自查及整改的重要參考,也將成為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重要援引。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合規整改及備案指引逐項解讀(三十二)

行文至此,《上海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審核與整改驗收工作指引表》168條已解讀完畢,最後給網貸從業機構三點建議:

第一,早作備案規劃,最早一批的機會總是留給準備最充分的人,臨門一腳遠比飛奔全場來的乾脆和有效。

第二,業務層面,認真結合前述145項進行自查與整改,在奔跑的同時不忘調整姿態。

第三,認真關注運營主體公司治理層面的最新監管要求,股權代持、經營場所、財務管理以及各類制度規範要求,都將成為備案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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