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語音可當證據,但這3個條件必須滿足!

微信語音可當證據,但這3個條件必須滿足!

交易、借錢、達成協議等

一旦發生爭議

下文為您具體介紹!

首先看其是否符合

民事證據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

證據的合法性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01 證據形式符合法律規定

屬於證據類別中視聽資料

形式符合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02 證據的收集過程符合法律規定

這一事實知情的情況下所錄

不屬於偷拍、偷錄和

侵犯隱私的範疇

可作為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03 證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審查

非法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

不能被法院採納

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對於這種證據的限制主要是:

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亦不能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

二是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如採取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

證據具有合法性具有證明效力

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保存原始記錄

手機丟失或格式化等

都可能導致語音資料的滅失

因此,平時應當注意收藏對將來可能有用的語音記錄。同時,錄音應當未經過處理,具有連續性、真實性。很多訴訟當事人為了儲存和傳送的方便,將錄音資料拷貝到光盤或者u盤中,而將原始錄音刪掉,這是非常冒險的行為,一旦對方對該證據不認可,則證據真實性無從考證。

02

記載的內容應儘量清晰、準確

雙方就所談論的

問題及表態均有明示

若錄音證據中

無“借”、“還”等字眼

會降低證據的證明能力

手機號碼、qq號等非實名方式註冊

導致在證據認定過程中

難以核實主體身份

因此,語音的各方當事人身份在微信語音中應有所體現。只有主體先確定下來,才能通過微信語音證明雙方存在著什麼關係,發生了何事。

03 除錄音證據外

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

由於錄音證據的

易改變、難識別等特性

以其單獨作為

判決的依據不充分

因此,錄音證據不能作為單獨定案的依據,其他證據的印證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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