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訊】借條簽名未明身份 法院判決不擔責任


【案訊】借條簽名未明身份 法院判決不擔責任

(通訊員 左永軍)2011年9月,楊某在與其前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王某借款21萬元。2013年9月5日,楊某與前妻離婚後,於同年11月7日與譚某再婚。2015年7月28日,王某夫婦向楊某和譚某催要借款,經協商楊某同意將21萬元借款連本帶息轉為25萬元,並出具借條給王某,譚某在借條簽署了自己和父親的名字。譚某父親去世後,王某將楊某和譚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償還25萬元借款及利息。但譚某認為,此借款是楊某和前妻一起借的,自己是受王某夫婦的誘騙才在借條上簽字的,自己並未向王某借過款,也未使用此借款,故不承擔償還責任。楊某也認為,此借款是自己和其前妻所借,與譚某無關。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該債務發生在楊某及其前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譚某當時並未參與借款,不是共同借款人,不構成楊某和譚某的共同債務。譚某雖在楊某出具給王某的借條上簽名,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表示願意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譚某不應承擔該借款的償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王某對譚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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