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實務百條「02-17/024」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勞務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的不同之處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1.主體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勞務關係的主體雙方可以都是單位,也可以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這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重大區別。

2.雙方當事人關係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勞務關係中的提供勞動的一方不是另一方的成員,雙方之間的法律地位從始至終都是平等的。

3.勞動報酬的支付性質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所得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等都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務關係中,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報酬數額及支付方式等,法律法規不過分干涉。

4.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對於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法律專門規定了勞動仲裁這一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務關係則不適用勞動法律法規,它受民事法律法規的調整,因勞務關係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沒有什麼前置程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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