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暖氣不熱,熱力公司推諉扯皮,該如何要求測溫、退費?

2018年供暖季已經進行了整整一個月的時間了,居民們最為關心的莫過於自家的供暖溫度是否達標的問題了。

為了規範供熱企業的供暖行為,各地大都通過制定《供熱管理辦法》等地方性行政法規的方式,對供暖價格、供暖標準、供暖期限以及室溫檢測標準和退費辦法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家中暖氣不熱,熱力公司推諉扯皮,該如何要求測溫、退費?

集中供暖

綜合各地《供熱管理辦法》規定,供暖季供熱企業應當保證居民用戶臥室、客廳的室溫標準需不低於18℃。如果居民家中溫度低於最低達標溫度2℃以內(含2℃)的,按日退還居民用戶日標準熱費的20%;低於達標溫度2℃~4℃(含4℃)的,按日退還居民用戶日標準熱費的50%;低於達標溫度4℃以上的,供熱企業需按日退還用戶日標準熱費的100%;當然,各地規定可能略有不同,具體請查閱當地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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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理由,只要溫度”

在供暖季期限內,供熱企業先履行供暖義務,未達到規定溫度的,居民用戶享有供暖合同履行的抗辯權。可以要求供暖企業入戶測溫,對不合格部分的供暖費按規定標準退還。

供熱企業測量居民用戶臥室、客廳溫度時,應將測溫時間、地點、用戶名稱、測溫人員、供熱設施狀況、測溫器具編號以及實測度數等信息如實填寫在統一製作的《居民室內溫度檢測記錄單》中,由居民用戶、供熱企業測溫人員簽字確認,並各執一份。待供暖季結束後,與供熱企業協商按規定退費。

如果供熱企業拒絕測溫,或者居民用戶對供熱企業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第三方法定計量檢測機構申請測溫,並予以公證,以保留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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