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辦公佈徵求意見稿,將限制這類人出境

2019年6月13號,國家網信辦發佈了《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的徵求意見稿。

主要建議“網絡運營者”,應該在出境之前做好安全評估工作,不然將會被限制出境。

網信辦公佈徵求意見稿,將限制這類人出境

從意見稿中,我們瞭解到:

網絡運營者在向境外提供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期間收集的個人信息(以下稱個人信息出境),需要根據本流程做一個安全評估,如果被認定個人信息出境會影響到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甚至是沒有辦法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的,將會被限制出境。

個人信息出境前,網絡運營者需要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申報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

在申報流程上,如果申報接收者不同,需要分別單獨提供個人信息安全評估,如果需要向同一接收者多次或者連續提供個人信息的話,是不必多次評估的。

每2年或者個人信息出境目的、類型和境外保存時間發生變化時應當重新評估。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

“網絡運營者”如何定義

在《意見稿》的定義裡面,“網絡運營者”指的是網絡的擁有者、管理者依舊網絡服務提供者。

另外對於“個人信息”在《意見稿》中也有做出瞭解釋,主要是指採取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可以單獨或者跟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當前階段,《意見稿》還在公開徵求意見階段,在2019年7月13日之前,社會的各界人士以及相關部門都可以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首頁鏈接的“立法意見徵集”發表自己的意見。

網信辦公佈徵求意見稿,將限制這類人出境

相關知識:其他會被限制出境的人員

  1. 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2. 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3. 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4. 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5. 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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