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居委會指導監督業委會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之探討

關於居委會指導監督業委會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之探討

在強調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科學化的今天,任何組織架構應當符合合法性和合理性,這樣,才能發揮的工作的最大效益。目前,從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上可以看出,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和業委會在工作上是要接受鎮街和社區居委會的指導和監督,這就是居委會指導監督業委會工作的法定依據。雖然合法性無疑,但對於是否合理,因涉及到工作的科學和效率,在這裡我們不妨做個探討。

關於居委會指導監督業委會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之探討

首先,從性質上看,兩者都是群眾性自治組織。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依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民主選舉產生。業委會是由業主選舉產生,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形式。雖然兩者在表述上有些不同,比如,稱作居民和業主,但實質上一樣,且都是群眾自我管理的自治性組織。

關於居委會指導監督業委會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之探討

其次,從自治範圍上看,兩者有重疊和交叉。居委會自治範圍有大有小,如有的下轄十多個住宅小區,但也有些住宅小區範圍很大,涉及到兩以上居委會的管轄區域。法規規定,居委會一般以100-700戶為單位設立,而一個住宅小區大的達到幾千戶。所以,有的住宅小區就是一個社區,有的涉及兩個社區,有的幾個小區組成一個社區。

關於居委會指導監督業委會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之探討

第三,從工作職能上看,兩者都是代表居民和業主,都有宣傳法律,維護居民或業主的合法權益、維護治安、協助調解糾紛的職責。當然居委會有協助地方政府及其派出機關的相關工作的職責,而業委會是配合鎮街和有關行政職能部門做好相關工作。一個是協助,一個是配合,差異本不大吧。

關於居委會指導監督業委會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之探討

第四,從任職條件看,兩者都是從居民或業主中選舉產生。當然,在前幾年機構改革中,鎮街一級撤銷了行政管理區,爾後對居委會作了調整合並,設立了社區居委會,社區居委會的工作人員實行跨區域交流,將基層自治組織引向行政化管理方向。而業委會成員如果物業地域變更,因業主資格消失,委員資格也自行終止,當然,在實踐中也有出現不是業主仍然擔任業委會成員的情況存在。應該說,上述兩者都不是立法的本意。

關於居委會指導監督業委會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之探討

第五,從成員的報酬上看,兩者有著根本性的不同。居委會成員由政府財政補貼,報酬待遇逐步提高,非但專職化,而且越來越行政化。而業委會成員基本上無報酬,是業主兼職盡義務的。這個根本區別,也導致居委會幹部爭著當,業委會成員因出力不討好而不想當和難當的局面(當然,對於一部分出於私利的業主爭當業委會成員的另當別論)。

關於居委會指導監督業委會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之探討

綜上所述,居委會指導監督業委會合法性不用質疑,但合理性就值得商榷。目前,各地許多住宅小區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不時衝突,無不與業委會的作用不大,或事實難以發揮作用有關,業委會成為理論上重要,實踐上難有成效的一個組織架構,所以,改革勢在必行!試想,如果用精力、財力、信息上與物業服務單位對稱的居委會架構來管理和監督會如何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