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人棄標,第2名替補要求執行第1中標人的報價?

中標人棄標,第2名替補要求執行第1中標人的報價?


關於中標價格的問題,歷來受到供應商的關注,近日,《政府採購信息報》記者在翻閱招標文件時注意到重慶某傢俱項目,該項目採購需求量大,來自全國的多家供應商參與投標。招標文件中要求“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擔保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上述同樣的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中標價均按第一中標候選人的投標價。記者就該項目中採取的“其他中標候選人中標價格執行第一中標人的報價”這一可能產生爭議受到質疑的問題,採訪了業內相關專家及部分傢俱企業負責人。

一、業內專家觀點

觀點A

招標文件條款應符合法律法規

招標文件可以這樣要求。

招標文件是約定的法律文書,是要約邀請,通過招標投標方式訂立合同的,投標人向招標人發出的投標為要約,招標人的定標為承諾。

承諾發出後即合同生效,我國立法對要約的生效時間採取到達主義,即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才生效。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二條,採購人或者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中的條款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目前法律法規中只規定,中標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採購合同的,採購人可以與排位在中標供應商之後第一位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以此類推。《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條並沒有對中標價格做出規定,因此招標文件中這樣要求是可以的。

觀點B

執行第一名中標供應商的中標價與法無據

“第二、三名中標候選供應商的中標價格執行第一中標人的報價”這一做法是不可行且不合規的。

執行第一名中標供應商的中標價格與法無據,如果第一名的中標價格高於後兩名,因為中標價格高於中標人的投標報價,所以通不過政府採購審計。如果第一名的中標價格低於後兩名,因為中標價格與其投標報價不一致,排名第二、三名的投標人有權不接受。

如果這樣操作可行的話,極端情況下招標人可以有意找一家投標人報低價,並讓其排名第一,並要求排名第二、三名的投標人如果不接受,就不退還其投標保證金,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如果出現供應商進行質疑,本條不屬於不合理條款,而是屬於與有關法規相違背的條款,因此供應商可在任何時候提出質疑和投訴。

當然,從有利於問題解決出發,宜在收到招標文件後五個工作日內提出。

觀點C

排名靠後供應商的價格會高於第一名

不合適。

如果某項目採取最低評標價法,供應商排名順序以投標報價由低到高列出,排名在後面的供應商依據自身生產成本和對項目的整體考慮來報價,投標價格高於第一中標候選人,因此排名相對靠後。

如果強制執行第一中標人的報價使其作為中標價格是不太合適的要求。如果項目規模大,各供應商報價可能相差很大,如果強制執行第一中標人的報價作為中標價格是不太合適的要求。

如果項目很大,一家供應商很難獨立完成,可以選取多家供應商共同完成或者將項目分標段來完成。

如果多家供應商共同完成,中標價可以由幾家中標候選供應商協調後,以不超出報價最高供應商的報價來作為中標價格,但是沒有過類似的操作經歷。

觀點D

參數不同價格難統一

對於單價不一樣的貨物,其他供應商按第一名的報價供貨是不妥的。

就最簡單的一點來理解,定標是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參數來評審的,最終定標也是按照投標單位的技術參數來定的,籤合同也要按照這個來籤,任何人沒有權利來改變參數。

如此一來,第二名和第三名的參數和第一名是不一樣的,如果硬要讓按照第一名的價格來供貨,就是人為的改變,顯然不是很合理。


中標人棄標,第2名替補要求執行第1中標人的報價?


二、法律專家觀點

觀點A

合同價格應按投標文件設定

根據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第一名放棄中標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當招標人確定第二名為中標人的情況下,合同應按照招標文件和第二名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價格亦是第二名的報價,而不是第一名的中標價。

法律依據可以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觀點B:

法無禁止即可為

目前《政府採購法》裡沒有相關的規定,沒有規定的情況遵循更高的大法精神“法無禁止即可為”。這個項目在招標文件中做出這樣的條款要求是合理的。當然,很多項目也不能單單依據政府採購法來執行,比如軍事類項目。《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軍事採購法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如果是軍事類項目有這樣的要求,應參照軍事採購法規執行。

觀點C:

招標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這樣操作沒有問題。法律法規中沒有對於“第二中標候選人是否應該按照第一中標候選人的報價作為中標金額”的條款。而且,招標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供應商參與投標、開標,就說明認可招標文件的要求,會對文件中實質性要求作出響應,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來做。

如果有供應商對此提出質疑,應該按照《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和《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要求,在收到採購文件之日或者採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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