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商用車產品准入的新調整:選裝ETC、EMC檢驗、液壓尾板檢驗

4月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發佈了關於調整《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准入審查要求》公告產品准入相關要求的通知。主要涉及選裝ETC車載裝置、EMC檢驗、安裝液壓尾板檢驗、集裝箱運輸半掛車相關技術等相關要求的進一步明確和調整。

涉及商用車產品准入的新調整:選裝ETC、EMC檢驗、液壓尾板檢驗

一、選裝ETC車載裝置的相關要求

1、自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新申請產品准入的車型應在選裝配置中增加ETC 車載裝置,供用戶自主選裝。並在《公告》參數“其他”欄中描述:“該車型可選裝ETC 車載裝置。”

2、設置六個月過渡期,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過渡期內,車輛產品選裝的ETC車載裝置,可採用直接供電方式,也可採用非直接供電方式,並在《公告》參數中進行備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申請產品准入的車型應選裝採用直接供電方式的ETC車載裝置。

3、採用直接供電方式的ETC車載裝置,應按照GB/T 38444-2019《不停車收費系統 車載電子單元》進行相關檢驗檢測。

4、需選裝ETC車載裝置的車型範圍:乘用車、貨車、客車及專用車產品,但不包括三輪汽車、城市公交客車、二類底盤基礎上改裝的專用作業類車輛及特型機動車產品。對於交通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的產品,企業在申報《公告》時,也應按要求選裝ETC車載裝置。

二、EMC檢驗相關要求

按照GB 34660-2017《道路車輛電磁兼容性要求和試驗方法》開展《公告》產品准入檢驗檢測時:

1、對於利用二類底盤改裝的產品,可在二類底盤上進行試驗,確保底盤的EMC檢驗項目完整,其整車電磁兼容試驗可視同底盤。

2、對於整備質量大於20t的二類底盤,暫不要求其整車輻射抗擾試驗。

3、對於整備質量大於20t的整車(一次性製造完成),暫不要求其整車輻射抗擾試驗。

三、安裝液壓尾板檢驗相關要求

按照GB/T 37706《車用起重尾板安裝與使用技術要求》開展《公告》產品准入檢驗檢測時:

1、實施檢驗的車型範圍:所有安裝或選裝液壓尾板的運輸類車輛,包括貨車、掛車。

2、該標準的同一型式判定條件暫定為:車輛類型(指N1、N2、N3、O3、O4等)相同;起重尾板生產企業、型號相同(尾板的結構、材料、額定載荷等相同);尾板在車輛上的安裝位置、方式和主要尺寸相同(需提供安裝工藝文件、圖紙)。

四、集裝箱運輸半掛車相關技術要求

對於集裝箱運輸半掛車牽引銷處車架總高度的要求調整為:

對於運輸30英尺及小於30英尺集裝箱的集裝箱運輸半掛車,如其車架上平面是在一個完整水平平面內,則其牽引銷處的車架總高度應不超過194mm;否則,必須採用“大鵝頸”結構。

對於運輸40英尺及大於40英尺集裝箱的集裝箱運輸半掛車,如其車架上平面是在一個完整水平平面內,則其牽引銷處的車架總高度應不超過194mm;否則,必須採用“小鵝頸”結構(鵝頸落差不大於121mm,縱梁前後上平面均直接承載)。

注:牽引銷處的車架總高度是指貨臺承載面至牽引銷與牽引座結合面的距離。

點評:選裝ETC車載裝置,這是我國首次把ETC納入新車的前裝選配目錄,工信部對選裝ETC的要求從政策上在生產廠家源頭上推動了ETC的發展,這將大大加快ETC的推廣普及進度,對形成聯網規範管理與規模效應,提升貨運市場效率,進一步落實貨車按軸收費後高速入口不停車稱重等起到促進作用;電磁兼容對電動化、智能化和網聯化不斷加速的汽車產業來說是十分關鍵的技術之一。新的電磁兼容性要求,尤其是在面對汽車輔助駕駛、自動駕駛時,提高汽車電子產品的抗干擾性尤為重要。隨著汽車產業“新四化”的轉型升級,對EMC檢驗相關要求給整車與零部件企業以及檢測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預見的是,將來EMC的滿足標準也將擴展到所有下線車輛,這對促進商用車的自動駕駛、車聯網的穩定性、普及性更加提升一個層次;汽車安裝尾板及其安裝後的尺寸與質量參數會給車輛縱梁強度、車長尺寸、離去角及軸荷分配等產生影響,涉及車輛運行安全。隨著我國物流業的發展,物流企業對車輛安裝尾板的需求不斷增長。這次對尾板的安裝要求,保證了尾板安裝、使用的安全性有利於切實支撐物流業降本增效……

以上系列相關技術等相關要求的進一步明確和調整,將有利於《深化收費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里省界收費站實施方案》的進一步落實,調整後的相關要求也更加貼近實際,符合當前我國汽車產業鏈的發展現狀,也對汽車企業、車輛產品准入提高了門檻,從而促進汽車產業的發展與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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