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終身責任!工程開工前各相關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必須簽署承諾書

4月3日,河北省住建廳發佈《關於落實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1、實施範圍:省內參與新建、擴建、改建房建和市政工程責任單位及質量責任人員。

  • 包括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檢測和預拌混凝土等單位。

2、相關責任單位在開工前簽署《承諾書》,責任單位法定代表人籤授權書,明確項目負責人職責。

  • 項目負責人及其他質量責任人員在《承諾書》後簽字承諾。

3、政府投資工程必須明確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不得以指揮部等形式取代項目法人單位。

4、建設期間發生質量事故,或交付使用後在設計使用年限期內出現質量事故和嚴重質量問題的,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和質量責任人員

的質量終身責任。

  • 責任單位發生單位解散、轉讓、合併與分立或質量責任人員工作調動或退休的,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和《承諾書》記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及質量責任人員的質量終身責任。

5、在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對承諾書、授權書籤訂情況進行查驗。

落實終身責任!工程開工前各相關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必須簽署承諾書

關於落實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石家莊、滄州、唐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石家莊市園林局,雄安新區管委會規劃建設局:

為強化我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提高各方責任主體質量意識,根據《河北省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工作意見》(辦字 〔2013〕130 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嚴格落實建築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制的通知》(建質〔2014〕44號)等文件要求,現就落實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制(以下簡稱“承諾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範圍

我省行政區域內參與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檢測和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及其質量責任人員(以下分別簡稱“責任單位”、“質量責任人員”)。

二、實施方式

(一)相關責任單位在工程開工建設前要簽署《河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責任單位質量責任承諾書》(見附件1,以下簡稱《承諾書》),責任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法定代表人授權書》(見附件2),明確該單位該工程的項目負責人職責。

(二)經授權的責任單位項目負責人要簽署《工程項目負責人質量責任承諾書》(見附件3),其他質量責任人員在《承諾書》後《單位質量責任人信息登記表》中籤字承諾。

(三)責任單位或質量責任人員如發生變更,新更換的單位或人員須按上述要求履行質量承諾手續,並及時在《承諾書》中補充更新相關信息。

(四)《承諾書》一式三份,一份由相關責任單位留存,一份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留存,一份與工程技術檔案一併交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存檔。各承諾單位對所簽署的《承諾書》真實性負責。

(五)建設單位對落實承諾制負首要責任,負責組織簽署相關承諾文件、及時登記變更信息,及時記錄責任單位、質量責任人員的不良質量行為信息,並將承諾制文件納入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一併保存,負責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城建檔案管理部門。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嚴格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制。在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當查驗《承諾書》《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和《工程項目負責人質量責任承諾書》是否按要求籤署。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對承諾事項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確保所有建設工程的責任單位、質量責任人員按要求辦理承諾手續,履行承諾責任。

(二)各地要督促責任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從事工程建設活動。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首要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各自對工程質量負主體責任,施工圖審查機構、檢測機構、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相關責任。

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必須明確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並按規定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不得以指揮部等形式取代項目法人單位。

(三)工程建設期間發生質量事故,或工程交付使用後在設計使用年限期內出現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建築節能及重要使用功能質量事故和嚴重質量問題的,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和質量責任人員的質量終身責任,責任單位發生單位解散、轉讓、合併與分立或質量責任人員工作調動或退休的,應依據質量事故(問題)調查報告和《承諾書》質量承諾信息記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及質量責任人員的質量終身責任。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實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責任承諾書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建質〔2014〕44號)、《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嚴格落實建築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制的通知》(冀建質〔2014〕97號)自行廢止。本通知發佈之前已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建設工程,可執行原規定。

附件:1.河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責任單位質量責任承諾書(式樣)

3.工程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式樣)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4月3日

落實終身責任!工程開工前各相關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必須簽署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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