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是"民事欺詐"還是"刑事詐騙"?

一房二賣"是"民事欺詐"還是"刑事詐騙"?


孔某將拆遷安置房賣給李某,後又將房賣給梁某,其"一房二賣"的行為是民事欺詐還是刑事詐騙?且看高淳法院的判決。

案件回放:2017年1月,被告人孔某將自己位於古柏街道的拆遷安置房(2017年11月滿5年)以34.8612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李某,李某先行支付房款人民幣25萬元,雙方約定尾款待房產過戶後再行支付。被告人孔某在向李某交付房屋鑰匙的過程中,私自保留其中一把鑰匙。

  2018年4月,被告人孔某為償還高額債務,利用之前保留的鑰匙,私自更換該房屋門鎖,將該房屋以人民幣35萬元的價格再次出售給被害人梁某。梁某先行支付房款人民幣25萬元並約定房屋過戶後再行支付尾款,被告人孔某取得25萬元後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後梁某取得該房屋的新鑰匙並告知孔某進行了裝修。裝修期間,梁某電話告知孔某,李某阻止其裝修房屋。被告人孔某告知梁某,其只管裝修,剩下的事他與李某進行協商。後孔某多次出具承諾書,承諾按期返還李某25萬元購房款,但分文未履行。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孔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

對話法官:一審判決後,小編採訪了本案的主審法官季紅。

  Q:"一房二賣"如何認定是"民事欺詐"還是"刑事詐騙"?

  A:"一房二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同一房屋先後出賣給不同的買受人。出賣人往往已經收取了二個買受人部分或者全部購房款,而事實上卻不可能同時滿足所有買受人的購房需要。  在判斷"一房二賣"是否為合同詐騙時,要滿足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即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騙人)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處分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

  Q: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一房二賣"時,買房人應如何處理?

  A:"一房二賣"應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步驟一:溝通解決。可以首先與賣房者嘗試著溝通,運用法律規定維護自己的權益。如談判不成功後,應果斷選擇走司法途徑。  步驟二:申請財產保全。  步驟三:提起訴訟。買房人應積極收集有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涉及合同詐騙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

法官提醒 "一房二賣"多出現在二手房交易中,二手房易出現"一套房源多箇中介在賣""房東和購房者信息不對稱"等問題,這就使部分不法分子有機可趁。房產買賣動輒數百萬,購房者在購房前需審核中介資格、買賣標的權屬等情況,並簽訂正規、完備的房屋買賣合同並在房管局進行備案,及時辦理房產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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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律師簡介】張松濤律師,湖北江衡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碩士,曾先後在安徽省橫埠刑警中隊、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建國門外派出所、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深入學習,熟悉公安、人民法院辦案流程,對民事案件案件的辦案流程和刑事案件的辯護思路有著獨特的見解。專業從事刑事辯護、企業法律顧問、湖北省內重大民商事訴訟案件、刑事案件的代理,作為主要承辦人參與辦理過多起涉案金額巨大,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其中包括某企業涉嫌單位行賄案(被判無罪)、譚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案、劉某某涉嫌詐騙案(涉案金額近5億)、某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案值金額1.3億)。張松濤律師本著全意全意為當事人服務的宗旨,在案件辦理的過程中能夠快速掌握案件的焦點問題,分析案件的走向,進而形成良好的代理思路,對案件的進展能在第一時間跟當事人反饋,認真負責的處理好每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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