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等揭露多起防水材料“李鬼案”,東方雨虹

今天是第20個世界知識產權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昨日(4月25日)對外發布了《2019年度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其中:

“北京張某某銷售假冒‘東方雨虹’註冊商標的商品不起訴案”赫然在列。


無獨有偶,4月23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公佈2019年侵權假冒十大典型案件,“李某唐銷售假冒‘東方雨虹’防水卷材案”同樣在列。此外,江陰市人民法院日前也公佈了“2019年度知識產權案件典型案例”,“江陰某商行侵害‘大禹’防水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也上了黑榜(注:法院揭示的此案件的典型意義,分析到位,警示意義強)。

北京張某某銷售假冒‘東方雨虹’註冊商標的商品不起訴案

4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2019年度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假冒註冊商標案3起、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5起、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3起、侵犯著作權案4起、侵犯商業秘密案2起、侵犯著作權支持起訴案1起。其中,與建築防水行業相關的具體案例為“北京張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起訴案”,
案件詳情如下↓↓

一、案件事實

北京東方雨虹防水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東方雨虹公司”)是全國優質的建築建材系統服務商。2018年3月至4月,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個體工商戶)從他人處低價購進帶有北京東方雨虹公司註冊商標的防水卷材,存儲在北京市豐臺區張儀村一倉庫內,並在豐臺區某店鋪處對外銷售(銷售額無法查明)。

2018年4月25日,公安機關從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實際使用的倉庫內查獲尚未銷售的帶有東方雨虹註冊商標的兩種型號的防水卷材共570卷。經鑑別,上述防水卷材均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經評估,上述防水卷材的貨值金額為15.9萬元。 

二、訴訟過程

2018年4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接到北京東方雨虹公司報案,稱有人銷售假冒其公司註冊商標的商品。同日,豐臺分局依法對張某某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立案偵查,並於次日對其刑事拘留。后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準確把握犯罪情節和社會危險性條件,對其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張某某被取保候審。2019年4月8日,豐臺分局以張某某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移送起訴。 

豐臺區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後,依法及時向知識產權權利人送達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多次聽取權利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經全面審查,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於5月21日召開公開聽證會,聽取並審查了被不起訴人、知識產權權利人訴訟代理人、值班律師、特約監督員等多方意見。

張某某自願認罪認罰後,檢察機關對張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知識產權權利人均未提出異議。檢察機關還督促被不起訴人主動向知識產權權利人履行民事賠償5萬元,取得了權利人諒解。

不起訴後,豐臺區人民檢察院制發檢察意見書,將被不起訴人的侵權違法行為移送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查處理。11月18日,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被不起訴人作出了沒收侵權商品,並罰款近8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李某唐銷售假冒‘東方雨虹’防水卷材案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4月23日表示,2019年共查處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案件共計2072件,罰沒款1.3億元,搗毀窩點35個,移送司法機關20件。同時,公佈了2019年北京市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十大典型案件。其中,與建築防水行業相關的具體案例為“李某唐銷售假冒‘東方雨虹’防水卷材案”,
案件詳情如下↓↓

2018年底,豐臺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豐臺區人民檢察院移轉的檢察意見書,對李某唐等人涉嫌銷售假冒防水卷材行為進行查處。經查,當事人李某唐系北京雨李神防水材料經銷中心負責人,在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間,其銷售的防水卷材及合格證與北京東方雨虹防水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的商標相同。豐臺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97.02578萬元的行政處罰。

江陰某商行侵害“大禹”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日前,江陰市人民法院表示,2019年,江陰法院共審結知識產權民事案件242件,刑事案件16件,合計258件。為總結審判經驗,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引領示範作用,江陰市人民法院選取其中十件典型案件審理情況,形成2019年度知識產權案件典型案例。其中,與建築防水行業相關的具體案例為“江陰某商行侵害‘大禹’防水注冊商標專用權案”,案件詳情如下↓↓

案情簡介

遼寧大禹公司是一家集研發、生產、銷售、施工於一體的防水企業,2002年、2016年,遼寧大禹公司先後註冊了第 1815930號商標及第15819342號“大禹”商標。上述兩商標核定項目均為第19類:防水卷材等。經過多年的宣傳和經營,遼寧大禹公司及其品牌在行業內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第 1815930號註冊商標被評定為馳名商標。

江陰某商行成立於2008年10月14日,經營範圍為建築防水材料的銷售,其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在門頭、名片、收款收據上使用與涉案註冊商標相同、近似的“大禹”標識,遼寧大禹公司認為江陰某商行的行為侵害了其註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江陰某商行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0000元。

江陰某商行提供族譜稱其經營者系大禹後代,作為大禹後代其對“大禹”二字的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江陰某商行突出使用在門頭、名片及收據上的“大禹”二字與第1815930號商標構成近似,與第1815930號商標構成相同,其對該標識突出使用的方式構成商標性使用,即使江陰某商行的經營者系大禹後代,也不能否定商標侵權的事實。法院最終判決江陰某商行停止侵權並賠償遼寧大禹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5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涉歷史名人姓名的商標權糾紛案。大禹治水的故事婦孺皆知,雖然“大禹”作為歷史名人的“第一含義”已深入人心,但經過大禹公司持續宣傳和長期使用,“大禹”標識已與大禹公司防水產品建立了緊密的聯繫,獲得了作為商業標識的“第二含義”,起到了指示、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成為大禹公司重要的無形財產。

在作為歷史名人姓名的“第一含義”範疇內,“大禹”二字屬於公共文化資源,每個人都有自由使用的權利,但在作為商標指示商品來源的“第二含義”範疇內,“大禹”二字凝結了商標權人的智慧和汗水,具有專屬性和有償性,僅能由商標權利人及經其授權的主體使用。

即使江陰某商行經營者為大禹後代,其也只能在作為歷史名人的“第一含義”的範疇內使用大禹二字,本案中江陰某商行未經許可在門頭、名片、收款收據上突出使用“大禹”標識的行為屬於指示商品來源的商標性使用,明顯超出了正當使用的範圍,構成商標侵權。本案裁判釐清了商標性使用和非商標性使用的界限,同時也警示市場主體對他人已經註冊為商標的名人姓名要謹慎規範使用,切忌因商標性使用踏入商標侵權的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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