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無效了怎麼辦?

什麼是無效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指勞動合同由於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定。這表明,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既可以是當事人一方主張勞動合同無效而另一方無異議的情形,也可以是第三人(如勞動爭議監察機構)主張勞動合同無效而當事人無異議的情形,只有在當事人對勞動合同無效有爭議的場合,才應當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無效的確認事由及相應的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期間,一般有一段時間,在此時間勞動己付出勞動。故勞動者合同無效的法律後呆,需要分兩個階段處理。

(l)勞動者訂立至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期間的法律後果:由於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前所支出的勞動力具有不可回收性,故此階段原來由無效合同所確定的勞動權利義務應當重新確定。《勞動合同法》28條僅對勞動報酬的支出做出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己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其中,需要注意的是,重新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若高於已支付的勞動報酬數額,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補足其差額部分。

(2)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法律後果:勞動合同雖被確認無效,但由於存在實際的用工行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依然存在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39的規定,對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無過期的一方當事人可選擇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l款第5項和第46條的規定,因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即時辭職,並獲得經濟補償,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5款的規定,因勞動者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辭退。

無效合同的確認事由:

1.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 違法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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