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哺乳時間和哺乳假,別傻傻分不清!

最近在一微信群裡,看見了有人討論女職工哺乳期的相關問題,有人說哺乳假是每天一小時,有的人問哺乳期是多長時間……。可以看出,對於哺乳期、哺乳時間、哺乳假這三個概念,有不少人存在混淆。為此,我們整理了本文,以便準確認識上述三個法律概念。

哺乳期

哺乳期是指產後女性母乳餵養嬰兒的時期,就是開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這段時間。對於哺乳期,有關法律並沒有直接給出具體期限規定。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以及《勞動部關於問題解答》第十四條規定,在勞動法律領域,一致認為哺乳期為一年,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一週歲時止。

可以看出,哺乳期與女職工的產假有時間上的重合,就是產後產假這段期間兩者存在重疊。

哺乳時間

哺乳時間是指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在每天勞動時間內餵養嬰兒的時間。《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哺乳假

哺乳假是指女職工產假期滿後上班卻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用人單位批准後可以享受的假期。哺乳假並非全國層面的假期概念,僅在一些地方法規中規定了這一假期。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女職工可以休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超過6個月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因此,給予女職工享受哺乳假並非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只能視為用人單位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給予女職工的福利假期,單位可以不批准女職工的哺乳假。

哺乳期、哺乳時間和哺乳假,別傻傻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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