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主對物業費理解的幾個誤區


一、業主對物業費理解的幾個誤區


一、業主對物業費理解的幾個誤區

誤區一

我還沒入住,並未享受到物業公司的服務,憑什麼收費?

點評:

《物權法》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誤區二

家裡的問題都還沒解決,我為什麼要交費?

點評:

1、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物業管理權的法源基礎是“共有產權(即除專有產權之外共有部分)”而來的。所以物業公司對共有部分應儘管理義務,如業主要求物業公司為其專有部位提供服務的話則需要支付必要的報償。

2、《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由以下板塊構成:

·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辦公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誤區三

我又沒請你們也沒跟你們籤物業合同,我為什麼要交費?

點評:

1、《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是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臨時管理規約》作為《購房合同》的附件,業主在簽署《購房合同》時即簽字認可開發商聘請的物業公司。

2、《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是業主大會(及其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單個業主不得以個人原因不履行共有權益和義務。

誤區四

我家的東西丟了,你們管理不到位,拒絕交費?

點評:

物業公司為業主提供服務的依據是《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範圍,物業公司具有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的義務,但物業不具有承擔業主生命及財產的保管和保險義務。

·如果物業公司管理上不存過失,物業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業主不能以此為由拒付物業費

·如果物業公司管理上存在不足,並與物品丟失有因果關係,物業應承擔相應責任,但業主不能以此為由不履行繳納物業費的義務。例如:公民納稅支付公安機關的費用,但公安機關也不能確保每個人的生命財產不被侵犯。

物業管理費收費難的原因分析

一、業主對物業費理解的幾個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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